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2日)
问题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因此,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满足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2:返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取得的报酬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
解答: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和人社部的解释,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不可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能签署雇佣协议。
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只有严格满足税法的条件才需要按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按两种不同项目计税差别在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费用,但是收入额不能扣除20%;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费用,但是收入额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话,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还低。
因此,对于返聘退休人员,应签署劳务合同。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下,才需要按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发票货物名称开成“农副食品”的免税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吗?
解答:
严格来说,货物名称开成“农副产品”是不规范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大类。
“农副产品”免税发票包括两种情况: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2、流通环节批发与零售,销售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根据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享受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以及根据财税[2011]137号规定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免税发票,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仅仅根据是免税发票的农副产品,是无法确认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还需要销售方提供自产证明材料等才能确认。
问题4: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5:我司收到对方货物的发票,但不能给对方转账。双方都口头协议了,该怎么处理?
解答:
把口头协议变为书面协议,然后按照接受捐赠进行会计处理。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专票且可以抵扣的)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6:公司租房子支付的中介费和代扣代缴税款应该计入哪个科目?
解答:
一、中介费的会计处理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作为承租方会计处理存在两种情况:
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可以在支付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如果租赁期限在1年以下的简化处理,也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租赁时间超过1年的,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的,中介费费用需要作为“初始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原值。
二、代扣代缴税费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实际支付租金时,依法代扣代缴的税费,可以计入“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科目;在实际申报缴纳或税务局代开发票交税时再冲销。
问题7:因离职退回公司全额住房补贴,那跨年度缴纳的个税能申请全部退回吗?
解答:
退回住房补贴,等于是退回了以前年度的工资。对于这种情况,税法上暂时没有规定,基层税务局也找不到可以依法行政的依据,因此很难跨年度申请退税,最多可以在实际发生的年度冲减当年的工资收入(还需要单位去更正申报)。
由于没有规定,建议咨询当年税务局。
问题8:个人持有的厂房物业出租,业主用个人代开发票,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制纳税么?
有没有什么办法节税?
解答:
如果个人注册有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厂房物业的出租,是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查账征收的情况下,是可以税前扣除厂房等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经营费用和成本,是按照最后利润来计算交税的,虽然名义税率很高,但是实际税负并不高。而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核定征收的话,实际税负通常是税率表税率的10%。
当然,如果没有注册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单纯地以个人名义去代开发票,就不能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因此,节税的办法,就是注册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9:公司信用卡支付的费用,应如何反应在现金流量表?
RT,假设是按直接法编制。我想到如下3种方法,每种都感觉有不合理的地方(个人更偏向选项1),求教学霸解惑。
1.将还款信用卡视为融资活动支出,发生费用时不视为现金支出。
这个比较好理解。然而,这样导致使用信用卡就莫名提高了经营现金流,而信用卡还款的本质就是支付公司各项费用的。感觉不太合理。
2.将还款信用卡视为经营现金流。
解决了1的缺点。但是毕竟还款是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本身也是债务的一种,不视为融资活动,感觉也是怪异。
3. 信用卡支付时,视为两笔现金流:1笔融资活动现金流入,1笔为经营活动支出。还款时,视为融资活动现金流出。
这个似乎同时解决了1和2的问题。但就是明明银行只有1笔现金流出,却被强行拆成了3笔,与事实似乎不符。
解答:
我觉得不用想的太复杂。
我们可以把用公司信用卡支付,视为一种赊购行为,就像我们向供应商购进货物暂时没有支付货款一样,信用卡在此时的作用也仅仅是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信用担保”。——在此过程中,我们企业并未有现金流入,因此在该步骤时可以不考虑现金流量问题。
如果我们在信用卡约定免息期内按时支付了(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等于就是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赊购的货款。——该步骤时,就是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当然了,如果是逾期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好像是有融资行为,但是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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