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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7月20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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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7月20日)



问题1:学校食堂用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解答: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六条规定: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学校食堂用地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主要看食堂的性质,如果是经营性场所(承包或出租给餐饮公司)就需要缴纳,如果是学校自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就不用缴纳。


问题2:林业公司种植苗木多久出售可免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也就是说,税法并没有规定“再种植、养殖”一个具体的时间段。只有在税务局有异议时,才需要“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问题3:农民合作社给农民的盈余返还款,农民收到后要不要交个税?

解答:

对于个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所得很容易陷入两个误区:

1.认为农民社员取得的盈余分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乘以税率20%交税;

2.认为农民社员取得合作社盈余分配属于“四业”所得,应全部免税。

一、先看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一定要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上述规定中用到了两个词语,一个是“盈余返还”,一个是“盈余分配”。

二、个人取得盈余所得的分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或分配,存在两种情况:

①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②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可以暂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分析说明: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是“盈余返还”,而且是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也就是,农民社员取得该部分所得的前提,必须要与合作社发生交易,比如农民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出去。因此,农民社员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其实应该是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所得收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农民社员因“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是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四、需要按照红利所得交税的情况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分析说明: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就直接是“分配”,而且是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来计算,而且盈余来源更加的广泛,包括了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等。因此,该部分“分配所得”,就不是“四业”所得。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个人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问题4:物业费发票丢了,怎么办?

解答:

请按照如下办法解决:

(一)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财政部令第98号)


问题5:企业二手车交易需要交税吗?

解答:

企业销售二手车需要交税,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问题

增值税分为两种情况:

(一)销售自用的汽车

1、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或按照税法可以抵扣但因为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的,在销售时按照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

2、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在销售时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简易计税。

(二)作为二手车经销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享受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具体应税行为是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二、企业所得税

无论是销售自用的二手车,还是销售购进的二手车,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销售自用的二手车,按照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处置结果直接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二手车经销企业,按照正常的商品购进与销售计算。

三、印花税

签署的二手车购销合同,按照货物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


问题6:个人献血补助能够免交个税吗?

解答:

目前网上可以查询到的,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没有查询到总局的规定和其他省市区的规定,如非北京地区建议咨询当地12366或主管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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