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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1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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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1日)



问题1:对方工厂只能开专票,我是小规模只能收普票,还能合作吗?

需要采购一批快递纸箱,找到一家质量满意服务满意的工厂,但对方只能开专票,无法开普票,而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收普票,不能收专票,请问有什么方法让咱合作?(对方确实无法开普票,而我也不想再找其他厂子了)

解答:

能合作。

税法没有禁止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当着普通发票使用就可以,反正小规模纳税人也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2:免税处理下的政府补助,其计税基础到底是什么?

应税情况下可以理解。在免税情况下,获得补助当期会计并没有确认收入计入利润总额中,在以后期间分别按照活动不同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支,所以会计当期是没缴税的,而在以后期间每期确认收入时,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的情况下免税,那么当期对递延收益虽然确认为收入,但是并不计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所以收到当期税法上也不要求企业缴税。那么如果以后期间依旧免税,那么就应该把每一期确认的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就导致税法上在以后期间有可抵扣的金额了,那么计税基础应该为0.但是如果以后期间税法无法识别会计上分期确认的收入,即免税情况下税法认为收到政府补助当期不交税,后面就当再没发生过政府补助的事情。那么站在企业的角度,这个政府补助还是因为会计上后续分期确认递延收益从而每一期都缴纳所得税了呀?这怎么叫做免税呢?

解答:

政府补助,本来就没有免税的规定,是您理解错误了。

政府补助,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最多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就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利用政府补助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利用政府补助购置的资产,其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举一个例子:如果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是100万元,限定的使用范围是用于企业研发项目,满足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规定的条件。企业在税务处理时,收到的100万元不做应税收入处理,但是研发支出的100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包括还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千万不要把不征税收入错误的理解为免税收入。利用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如果企业把这10万元用于购买了办公用品等,办公用品等是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的。


问题3:划拨土地无偿收回是否视同销售?

国企面临撤销,划拨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资源局无偿收回,本地税政说有账面价值所以视同销售,要按账面价值交增值税?合理吗?有什么依据?财务上应怎么处理?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在国土资源局代表土地所在者收回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支付的补偿费是免征增值税的;而您们没有支付补偿费的情况下,视同销售的结果也是应该免征增值税。因此,您们当地税务局的说法是错误的。


问题4:特许权使用费能开哪种发票?

解答: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发票开具“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问题5:请问分公司接受的专票可以放到总公司抵扣吗?

解答: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办理了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则可以将分公司接受的专用发票交到总公司抵扣进项税。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没有办理增值税汇总缴纳的,则意味着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增值税方面都是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各自申报缴纳增值税,当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是分别进行的。


问题6:法人个人的固定资产投资到公司作为实收资本,需要个人视同销售给公司开发票吗?

法人个人的固定资产投资到公司作为实收资本

1.需要个人视同销售给公司开发票吗?

2.什么情况下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3.需要将个人名字的资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吗?

解答:

纠正一下,“法人个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人不是人”!——法人是指一个组织,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等。

我理解你问的“法人个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登记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人,通常大家说的“老板”。

股东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到公司,实际上就是“销售+投资”两个环节结合,而对于被投资公司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时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人除“小额零星”外,就需要取得税务局代开发票。

因此,对于股东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公司投资,只要非货币性资产金额大于500元的,股东个人就应该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否则被投资公司后续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也要分很多种情况,也有免税的。比如个人股东,以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进行投资(如机动车)和自产的农产品等,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免税增值税发票。

如果个人股东投入到被投资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被投资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应该在公司取得的当月在会计核算上确认“固定资产”,然后从次月就可以开始计提折旧。

如果个人股东投入到被投资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注册的,如机动车和房屋等,则必须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7:新买设备到货需马上折旧,能否找EPC买,如果包进工程里面EPC交钥匙,是否可以延迟折旧时间?

会计问题:一工程项目(研发实验室、工厂等),包含设备和装修等,之前计划是工程和设备分开不同供应商,这样情况下设备到货需要马上折旧,影响利润表。

但如果设备和工程由同一总包商EPC做交钥匙工程,是否就可以整体验收后再折旧?

准则里面说达到可用状态,是整体达到可用状态还是局部?判定标准是什么,有无具体案例?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有如下规定: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您的担心是多余的,您们购进的机器设备,在实验室和工厂没有竣工前,难道会放在露天坝去使用吗?肯定是要实验室和工厂等通过了各类安全验收后才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为您们“预定”的“使用状态”肯定是放入室内使用。

为了避免ERP软件在会计核算时自动计提折旧,以及后续的各类审计争议,对于购入的机器设备,可以先计入“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中核算。等到,实验室与工厂可以使用时,也就是设备真正意义上准备要开始使用时,再在会计核算上转入“固定资产”。这样,也确保了会计核算与经济业务相符,税法方面也没有任何问题。相反,如果购进的设备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并折旧,税务方面对没有实际使用的折旧是不得税前扣除的,还需要纳税调整。

不能因为简单的会计核算,就去要求企业更改采购单位,因为这样可能会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如果以后发生了什么问题,相关责任人会向财务人员“甩锅”的,EPC也不会白帮忙的。

您的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会计问题,还包含税务问题以及企业内控问题。


问题8:我是制造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无形资产”需要满足:1.属于企业自己研发形成的,不是外购的;2.属于技术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与非专利技术),而不是其他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

另外,还要满足“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如果满足上述的,则可以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问题9:公司承担员工子女的小学学费以什么名义入账?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直接以报销员工子女学费入账的话,会被税务局按照上述规定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不符,不得税前扣除,然后要求进行纳税调增。

但是,这个事情,企业可以适当做一个简单的税务筹划,就是公司承担员工子女学费的问题只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而在实际报销的时候按照奖金的形式发给员工,在企业的会计账面上只体现为奖金的形式,当然员工也需要承担这部分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因为需要和当月的工资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子女学费的单据,也不要附在会计凭证后面,可以由人资部门单独保存。

另外需要说明,即便是以员工子女学费直接报销的,严格意义上属于一种补贴,也是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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