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9日)
问题1: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解答:
总局明确: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问题2:土地原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本年度改为无形资产核算,要补提以前年度的摊销,补提的摊销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
土地使用权由固定资产更改为无形资产核算,属于会计政策的改变或会计差错调整;根据您们需要补提以前摊销,属于追溯调整,而会计政策变更是使用未来适用法,因而判断您们属于会计差错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务通常是按照“未实际发生处理”,典型的如投资性房地产后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得扣除折旧,所以会计上补记折旧或摊销,税务局通常也是不会认可企业进行追补扣除,当然在补记的当期可能会计金额超出了税法规定按照最低年限计算的金额,超出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后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年限继续税前扣除。
问题3:我公司是建筑业,给员工交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由于建筑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概率较大,而且很多用工属于农民工,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给员工购买完整的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因此很多地方的建设管理部门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至少要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这类保险基本上不会属于集体福利,而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该类保险取得进项税额的是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4: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前备案吗?去哪里备案呢?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研发加计扣除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做了要求。
1.一般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问题5:林权转让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林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林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6: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做账。
如果员工报销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员工出差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未报销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做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实际报销计入费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票面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报销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报销部分对应的税额)
问题7:2019年开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还能入账吗?
解答:
“入”是进入,录入的意思。“入账”就是对会计事项在账上进行记载、记录,纳入账上监督管理的意思。入账是做账的一个步骤,做账,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
因此,“入账”是企业(单位)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确定。
但是,提问者显然不是仅仅问企业自己就能决定的问题,背后隐含的问题是想问题:2019年开具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能否做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税前扣除(含折旧分期扣或一次性扣除)?
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固定资产也确实购回来了,且实地真实存在,在税务方面是可以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是,由于在购进年度(2019年)没有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到了21年虽然账上才确认该固定资产但是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分期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对2019年-2021年入账期间补记的折旧,税务上也是不得在补记年度税前扣除,后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扣除。
问题8:商场外购商品用于无偿赠送福利院,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
解答:
购进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根据情况可以分为: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2.无偿捐赠属于特殊的公益性捐赠,免增值税。
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包括公益捐赠或非公益捐赠),在捐赠账务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2.特殊公益捐赠免增值税
比如在疫情期间的公益捐赠,和向定点扶贫地区的捐赠等,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无论对外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免征增值税,对外购商品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购进商品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问题9: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收取服务费如何做账,发票如何开具呢?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并收取服务费,所谓的“服务费”就是一种利息收入,其实质提供了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由于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服务费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供应链管理公司对于垫资业务取得债权,应根据有无追索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收取的服务费(利息)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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