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明明是免费使用却不需要视同销售?
老师,物业公司免费使用业主具有所有权的物业用房进行办公,业主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视同销售
老师,可以有人说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物业公司免费使用物业用房,就满足上述规定。
我先问一个问题:如果您们公司邀请外部的培训老师来给您们进行内部培训,也是支付了培训费给对方公司。现在是在您公司内部会议室进行的培训,那么您们做了出租房屋的视同销售吗?
这个肯定不会做视同销售的。
那为什么同样情况的物业公司免费使用业主具有所有权的物业用房需要视同销售?
道理是这样的,可是我还是有点没有想通,我去问问税务局的意见。
好啊,税务局的答复一定要来分享一下哦。
。。。。。。
老师,我以及咨询过深圳市税务局,税务局明确说不需要视同销售。
哦,感谢分享,那说明税务的观点是跟我说的一样。
彭怀文点评:
很多人对于税法的理解,眼睛只是盯着单独的一个条款,而没有从更多规定以及税法制定者的本意去完整理解。
营改增以后,关于视同销售经常接到或看见很多人搞不清楚的问题还有:
企业为员工提供包吃包住,员工的免费住宿与免费工作餐,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员工有经济困难,单位给员工无偿借款,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交纳增值税?
等等类似的问题。
如果单纯地去看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似乎都应该视同销售。但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不仅有第十四条规定,还有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肯定有人会说,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并不能解决前面物业免费用房的视同销售的问题。
是的,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确实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我们不要忘记税法制定者在制定“视同销售”条款的初衷是什么?
——制定“视同销售”条款的初衷,就是为了堵塞有人想非法逃避纳税,把本来属于销售的行为伪装成不是销售,所以制定“视同销售”条款来确保税收公平。
物业公司免费使用物业用房,与保姆免费使用雇主家的保姆房,二者可谓异曲同工。如果不免费,最后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种绝对“不会出在猪身上”。
同样,如果物业免费用房视同销售,假设业主与物业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最后还是可以抵扣的,国家并没有增加一分钱的税。
有人肯定又要抬杠说,业主绝大多数是个人,不是一般纳税人!
——难道您忘记了,现在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低于15万元都可以免税!以前虽然是10万元,但是物业房即便视同销售平摊至各位业主又有多少呢?最终还是免税。
所以,深圳市税务局的回答是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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