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9月8日)
问题1: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解答:
目前有效的最新标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2:个人在境外的收入也要纳税吗?
解答: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选择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时,认真的权衡各种方法的利弊,为保留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同时,又尽可能使所得来源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对该项所得征税的重复部分予以完全消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了税额抵免法。另外,考虑到全额抵免法有可能侵蚀到纳税人居住国的税基,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权益性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所得。
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应税收入(所得),需要依法纳税。
问题3:公司购买的手机送给客户,这个进项能不能抵扣?
解答:
结论: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公司购买的手机无偿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既然是有销项税额,说明该行为就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而不在不得抵扣之列。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第二种投资者是不需要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的,为什么?
解答:
提问存在常识性错误。
既然是“个人独资企业”,哪里还有什么“第二种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在独资企业取得的“工资”不能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必须并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中除投资者本人以外的雇员,取得的工资报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问题5:跨年的增值税专票,发现销售方地址由于变更地址未变更开票地址,现做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做企业所得税调增吗?
解答:
根据描述,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只要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补开、换开的增值税发票,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因此在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可以不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不合规的发票,只要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补开、换开发票的,是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问题6:企业买地建人才房,算固定资产还是存货?
解答:
一项资产,算存货还是固定资产,主要是根据用途来区分的。
存货持有的目的,是用于销售或消耗的,比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作为房屋,如果修建好以后主要是用于销售的,就是存货。
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主要是企业自用的,而不是用于销售的。作为房屋,如果修建好以后主要是用于自用的,就是固定资产。
问题7:2018年购入库存普票18万元,调成本2021年查出票有问题,改汇算清缴,那账上除做补缴税款凭证,需要调账吗?
解答:
通常情况下,不管能否税前扣除,不会影响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如果2018年购进业务是真实的,只是对方开具的发票有问题,那么对于存货购进、销售以及销售成本的结转,会计核算都不需要进行调整。如果2018年只是为了少交企业所得税,而取得的虚假发票,则会计核算就是错误的,当然就需要做调整。
问题8:基金亏损能抵扣个税吗?
买的诺安亏了快一万了,每个月还要扣一千多个税,基金亏损能不能抵扣个税回点血?
解答:
买卖基金属于一种投资行为,如果不免税的情况下,差价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财税[2002]12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条款继续有效。
对于提问中“每月还要扣一千多个税”,估计应该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
“财产转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不同项目所得,不能相互抵消与相互合并,是分别计税的。所以,基金亏损是不能抵扣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9:个人从事道路运输业务需开票结款,可应该怎么开票?
个人买的牵引车,给私人老板拉货,要开票结款,个人已办营业执照,每个月最高可以开多少票?开多了会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
解答:
目前,个人从事道理运输业务,在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应该是属于个体工商户,每月开票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