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9月1日)
问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后,企业将剩余的利润转到投资者的账户,是否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业主)只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即可,而不需要在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综上所述,个人独资企业在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转给业主不再需要交税。
问题2:从合作社购入农产品取得免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解答: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问题3:建筑业跨区域预交增值税税金抵扣分包发票可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项,只要是满足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就可以扣除,当然也就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4:劳务费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解答:
一、劳务费支付方的会计处理
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对于接受劳务派遣、临时工等发生的劳务费支出,是需要视同为“职工”,计入职工薪酬的。
1、计提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二、劳务费收入方
作为劳务公司取得劳务费收入。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同时,确认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2、收到劳务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问题5:加班加的高工资为什么要交那么多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所以,加班工资也是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正常的工资合并在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6:被稽查局查出以前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需要做进项转出,如何调账?
解答:
被稽查局查出以前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说明当初的进项税额抵扣就是错误的,或者发生了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在以前年度未做转出。
一、以前年度的长期资产不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其购进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应计入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少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以前年度成本费用中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比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抵扣了进项税额,以及管理不善导致的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而没有转出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以前年度不该抵扣进项的存货尚未销售的部分
借:存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都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当期直接调整计入损益。
问题7: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意义何在?
对于经营租赁而言,这是出租人的资产,然后承租人也确认使用权资产,那社会上的总资产不就重了吗?而且双方都提折旧,折旧不也提重了吗?怎么回事啊我懵了……
解答:
全社会的财富都是用“万亿”来作为计量单位的,可是对于一般人来说有意义吗?
对于会计核算来说,首要目标是对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真实的呈现给利益相关方。
在经营租赁的情形下,按照旧租赁准则,承租方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资产与负债,结果就是一方面对于企业能够控制与使用资产情况不真实,另一方面对于企业需要支付的负债(租金)也没有真实反映。新租赁准则最大的改变,就在这一点,就是要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尤其是负债。
至于你说的那些“重复”,从会计角度出发,不是还有“合并报表”吗?重复的部分,通过会计技术是可以“合并抵消”的。
问题8:计算个税时要扣除病假、缺勤扣款后再计算吗?
解答:
在对工资薪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无论是预缴计算还是年度汇算时,都是按照个人实际应取得的工资薪金等进行计算的。
对于单位内部按照考勤制度、绩效考核方案等扣减的员工工资、罚款等,都是属于单位内部考核的手段之一,员工并未取得该部分收入,因此也就不应作为员工的收入来计税,也就是说员工的计税工资是扣减过病假、缺勤等扣款后金额来计税的,即在税前工资中扣除。
对于员工因为向单位借款、购买商品等,在发工资时扣款的,由于是属于员工借支和个人消费等,需要在税后工资中扣除。
问题9:退休返聘的劳务工个税是按什么标准执行的?
解答: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和人社部的解释,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不可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能签署雇佣协议。
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只有严格满足税法的条件才需要按 “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按两种不同项目计税差别在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费用,但是收入额不能扣除20%;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费用,但是收入额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话,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