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8月17日)
问题1:教培行业选择简易计税,装修费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对于从事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如果在采用简易计税前抵扣了装修费进项税额的,则需要按照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转出税额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计算: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说明:装修费在会计核算时,属于自有物业的,可能计入“固定资产”,属于租入物业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对于装修费,无论是会计核算计入什么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
问题2:食品厂购进免税农产品到底按什么税率进项税抵扣?
食品厂购进免税农产品肯定是进行深加工了,为什么还会按照9%计算进项税呢?
解答:
食品厂购进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也存在加工产品依然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情况,并不是所有的食品厂销售的产品都属于深加工产品。
比如:
1、肉联厂收购生猪,屠宰加工后销售鲜肉、香肠和腊肉等。
2、大米加工厂收购稻谷加工并销售大米等,其他类似粮食加工厂收购其他农产品加工销售初级农产品。
3、山珍食品厂收购并加工销售干香菇、木耳、银耳、黄花等山珍。
总之,食品厂收购并加工销售属于初级农产品的情况非常多,对于初级农产品的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食品厂只有在加工销售属于深加工产品的,即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才可以享受购进免税农产品抵扣10%的进项税额。
问题3:应收账款为借方,对应贷方为合同负债或主营业务收入有什么区别呢?
解答:
在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负债,表示销售方还有存在没有完成的履约义务;而“主营业务收入”则表示销售方已经完成了履约义务。
比如,销售方对于某项销售合同约定了销售返利(消费积分),当购买方达到某一额度就可以享受返利。对于该业务,通常就需要按照经验数据等进行合理职业估计销售返利,作为一项负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销售返利(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客户达成约定使用积分时或没有达成约定积分失效,需要把“合同负债”转为收入:
借:合同负债-销售返利(积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问题4:固定资产清理到底用不用进项税转出?
1.固定资产清理分出售、报废、毁损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分别需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还是说进项税是否转出和最后是否变卖了有关?能详细分辨一下吗?
2.假如需要进项税转出的话,转出的金额根据什么计算?去找当初买这项固定资产的时候发生的进项税然后根据现在该固定资产的净值按比例算?
解答:
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当然是曾经抵扣过进项税额。因此,如果固定资产购进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不存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只有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下,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对于提问中的固定资产清理的三种情况“出售、报废、毁损”,均不属于上述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对于需要转出的税额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问题5:在什么情况下,赠送的房屋可以不征收个税?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问题6:2018年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了所得税抵免,现将设备出租,已经抵免的所得税还要补缴吗?
解答:
需要补缴,2018年购入到2021年还不足5年,按照财税[2008]48号规定需要补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问题7:购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直租,承租人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设备厂商先开设备票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开给我们专票。每月利息费用开13个点的专票给我们公司。业务怎么处理呢。
解答:
一、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
现在对于租赁业务,应适用新租赁准则了,对于融资租赁直租业务,承租人会计处理如下: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付款或初始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后续租金对应的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含税应付租金总额)
银行存款(首付款)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2、分期支付租赁款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3、分期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支付租金后收到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分期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6、租赁到期,所有权归承租人: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付款或初始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后续租金对应的税额)
贷:长期应付款(含税应付租金总额)
银行存款(首付款)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说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在该步不需要分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期租赁期间也不需要分摊确认融资费用。此点是与《企业会计准则》之新租赁准则的最大不同点。
2、分期支付租赁款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支付租金后收到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分期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5、租赁到期,所有权归承租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
问题8:邮政可以代开汽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解答:
正常情况下,税务局或者委托的邮政局是不能代开的成品油发票。
因为成品油销售,需要办理特别许可证书,一般的企业和个人是不能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因为成品油是危险品。
而凡是取得成品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加油站),都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都是可以自己开具成品油销售发票的,根本不需要找税务局或邮政局去代开成品油销售发票的。
问题9:以国内公司的名义收取国外支付的佣金/提成,国内的公司应该缴什么税?
解答:
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1、增值税:免征或缴纳
国内公司收取的国外支付的佣金/提成,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6.商务辅助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因此,国内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比如在国外推销境外企业产品获得的佣金。如果在境外提供服务,比如在境内推销境外企业获得的佣金,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对于境内企业(居民企业)取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如果因为收入来源境外的,在境外被当地税务当局收取过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