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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8月9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为什么视同销售?

选项A和B不明白,A不应该是面向社会公众不视同销售吗,选项B不应该是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该视同销售吗

【例题 ·多选题】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有( )。

A. 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

B. 健身俱乐部向本单位员工免费提供健身服务

C. 化工试剂公司以固定资产入股投资

D. 煤矿公司为员工购买瓦斯报警装置

E. 食品有限公司将外购食品给员工发福利

【答案】 AC

【解析】选项B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选项D :属于购买安全设备,不属于销售和视同销售范畴。选项E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解答:

1、A的解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需要听课人先注册等,就可以认为不是针对“社会公众”的。

2、B的解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B. 健身俱乐部向本单位员工免费提供健身服务——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当然也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2: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能否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说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有明确规定可以预缴申报享受外,其余的都是在年度汇算时享受;对于可以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自由选择,预缴申报没有享受的可以在汇算时再享受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问题3: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问题4:什么是加计扣除?能举个例子简单说明吗?

解答:

加计扣除,通常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国家鼓励的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除实际发生的数额可以全额扣除外,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再计算一个扣除额。现在最常见的加计扣除是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比如:

1、某制造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按照100%加计扣除,实际就可以税前扣除2000万元。

2、某企业安置残疾人,2021年实际支付工资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100%,实际就可以税前扣除20万。

增值税现在有“加计抵减”的政策,注意不要跟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相混淆。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原来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还可以用吗?

解答:

只有满足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满足条件的只能作为普通发票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上述规定外,其余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专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普通发票使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问题6:2021年新租赁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这是否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有一项叫实质重于形式,典型例子就是企业应当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2021年新租赁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统一使用“使用权资产”科目。这是否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解答:

1、新租赁准则“第六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是2021年的新租赁准则。

2、“使用权资产”是资产,固定资产也是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资产可能进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典型的有土地使用权,可能计入“开发成本”“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甚至“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谓的“实质”就是相对于原经营租赁,需要确认“资产”;现在新租赁准则,依然是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性质上没有变化,会计科目名称更加清晰,即便是不懂会计的财报使用人也能明白该科目的含义。

新租赁准则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对于原经营租赁的承租人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资产与负债。原来把“经营租入资产”称为“表外资产”,把经营租赁负债称为“表外负债”。从“表外”二字就可以说明,原准则的不合理之处,现在把“表外”变为“表内”,使企业财报根据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所以新准则的变更是一种优化与进步。


问题7:在超市当暑假工,月工资2800左右开发票时需要缴税吗?

解答:

1、如果在校学生利用暑假去打工的话,可以按照实习生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简单点说,就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因此月收入2800元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有些地方还需要到税务局去开具发票(金额超过500元)。那么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免增值税!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暑假工虽然一种临时性工作,但是与超市也是“任职或者受雇”,因此取得的收入可以算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可以不需要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在超市当暑假工月工资2800左右,不管是否开发票都不需要缴税。


问题8:收到供货商的发票,有商品折让怎么做账?

解答:

总原则是按照折后金额(单价)作为购进货物的入账金额(单价)。

如果一张发票上有多个商品,折扣只有一行的,除非明确知道该折扣属于某个商品外,一般都是按照折扣比率在各商品之间平均分摊。比如折扣率是5%,则每种商品的购进单价意味着是发票上单价的95%。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折扣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问题9: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男方户口已经迁入女方家,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填写?

解答:

个人所得税的赡养老人税前扣除,跟户口迁移是没有关系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上所述,即使男方户口已经迁入女方家,或者再进一步为上门女婿,但是按照国发[2018]41号,男方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赡养老人”也只能是男方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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