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29日)
问题1:税前扣除项目是什么?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商品销售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业务支出以及为收入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销售存货(包括商品、产品、在产品、原辅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以及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成本。
成本的税前扣除,主要是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单据以及相关的原辅材料成本购进发票、人工费用凭证、产成品成本核算单等。成本税前扣除,通常不需要直接的发票,但是对于构成成本因素的,则需要按照规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原辅材料等。
(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费用与成本,有时并无严格的界限,具体看企业的会计核算,只要不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就可以。在税务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原则应用,比如制造型企业购进的原辅材料、生产性费用等不能直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是需要先“资本化”计入产成品成本,然后在销售后才能通过“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三)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金在税前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发生的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时先计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然后再按照税法规定随资产转为成本费用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拍卖购进法院组织拍卖房屋等资产(简称“法拍房”),按照法院裁定意见实际承担的本来应该由出售方承担的各种税费,根据各地税务局12366回复意见,属于企业购买资产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购买资产的计税基础,在资产出售或使用折旧时税前扣除。
(四)损失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存货的盘亏、损耗、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资产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等。
资产损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也需要税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手册第五节。
(五)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比如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加计扣除,可以在正常扣除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比例再次扣除。
以前年度亏损额,虽然不是本年度的实际支出,但是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2: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企业,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不要交税?
解答:
关于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需要个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较多,但是无一例外的都是强调的是“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对非个人股东做出要求规定。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进行投资,在被投资公司不是“个人股东”,因此我认为不能对税法规定做扩大性解释。
同时,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强调的是“对外投资分回”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中对非“个人股东”没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合伙企业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等转增资本,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问题3:固定资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时的减值准备放哪?
如果一个固资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在转的那一刻产生了减值,这个减值准备是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还是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借:持有待售资产
累计折旧
资产减值损失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问题4:领取医疗补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如果单位以“医疗补助费”名义向员工支付的补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单位个别员工如果发生重大疾病或员工家人发生重大疾病,在正常的医疗保险支付以外,造成了员工家庭的生活困难,单位以“医疗补助费”名义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5: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6:用于免税产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1.为某企业免税产品印刷说明书,宣传册等取得的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2.委托某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将免税货物运送到购买方所在地,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解答:
1、别人把您们提供服务的产品用于免税,不等于您们就能免税。您们属于销售印刷品,应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对方购进后,因为是用于免税项目,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因为销售免税产品而发生运费,如果是货物销售价格包含了运费(所谓“包邮价”),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7:退休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一、退休金等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资薪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补充规定: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8:3 岁以内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扣除,将如何实施?
3岁以内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扣除,谁能享受?如何实施?
解答:
本人估计3 岁以内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扣除,将与现有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进行无缝衔接,即3岁以内可以扣除照护费用、3岁以上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照护费用也许是采用“子女教育”一样的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问题9:网上写作平台给写作的人付费,这个费用是怎么开发票的呢?
如题,现在很多写作平台,对个人进行邀约,付费约稿。可能每篇一两百,两三百这样。那么平台的财务怎么解决呢?个人是不会开票给企业的,企业的开销又需要发票。
解答:
以下的回答基于我的真实经历分享。
本人也是一位作者,不但由出版社正式出版了4本书(可以在网上搜索),也经常接到各类平台约稿,经常收取稿酬并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所以对于这部分特别熟悉。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由于在“稿酬所得”的解释范围中加上了一个“等”字,所有网上发表文章或文艺作品等,就可以算为“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网络平台约稿或其他出版社约稿,只要是作品是出版、发表的,都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以“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再说发票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个人小额零星支付的可以不要发票,但是超过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上的则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那么,支付稿酬是否属于增值税范围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许可他人发表等是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作者转让著作权属于营改增的“销售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只要金额超过500元的就需要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不过,利好消息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因此,作为平台公司可以向作者解释清楚,让作者记住上述免税规定,到税务局大厅去申请代开免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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