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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近两月会计热点问题汇总

彭怀文说
2024-08-28
1、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第一项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2、你好,请问:1、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3、如果一个企业集团的成员中,既有一般企业,也有金融企业;既有盈利组织,也有非盈利组织(比如非盈利的医院、学校等),那么其合并报表应该用格式呢?是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格式为基础吗?谢谢!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4、请问,执行认缴制后的注册资本,在股东实际缴付前,应该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否参考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另外,被投资方呢?“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企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综合考虑投资方的权利等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引中“净额法下,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这句话,补助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前期已提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您的问题未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6、请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开始执行)现在还在执行吗?有没有更新的相关文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现行有效。
7、请问,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谢谢!
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8、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但这几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又启用了这两个科目。虽然企业和政府准则的核算内容不同,但对于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应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在企业是否也可以重新启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呢,谢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9、您好,我单位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划奖励优秀办税人员,请问奖励给员工该做什么分录?已了解到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咨询了当地税务局办税人员免征个税。我单位收到返还做了分录,借银行,贷其他收益和应交税费销项税,并计提了城建税及附加。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奖励给办税人员时,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10、您好,想咨询下: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计算,所以我们在入账的时候是按1% 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及销项税额。但在1季度我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所以进行了减免,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额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的,那我们在将未交增值税确认至“其他收益”的时候是可以直接按账面确认的1%销项税额直接确认还是需要调整到与增值税申报表减免税额一致?
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11、A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导致客户(可能是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索赔,原准则下A公司将相应索赔扣除供应商赔偿、员工责任赔偿、保险赔偿后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支付给客户的索赔款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供应商赔偿作为主营业成本的抵减项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和员工责任赔偿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业务收入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补偿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将保险理赔视为单独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您提问问题所描述的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12、1、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底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然后再将“转出未交增值税”余额结转到“未交增值税”?2、如果当月无销项,只有进项,月底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13、使用顺丰快递,顺丰快递给我开收派服务费的发票,我在网上查收派服务属于同城服务,例:内蒙赤峰邮寄到辽宁朝阳,从我的地点到赤峰的集散中心,从辽宁的集散中心到朝阳这两部分属于收派服务的范围,那从赤峰的集散中心到辽宁的集散中心属于异地,为什么不给开运输费的发票呢?有什么相关的文件支撑可以仅开收派服务费的发票呢?
您好,关于发票开具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14、(94)财农字第397是否废止?文件在哪儿?水管单位现在会计制度是否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根据2020年1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财政部关于颁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94]财农字第397号)已废止。《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适用于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内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15、事业单位职工被上级主管部门选派赴外省市乡村担任挂职干部,挂职期限一年。事业单位向挂职干部以现金形式发放生活补助标准,参考财政部现行差旅费办法中每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此项生活补助是否必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必须按该办法核算,这项由事业单位自主发放的生活补助,属于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还是其他个人收入?可否不纳入前面引用的2006年48号文核算,直接作为差旅费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已废止。如挂职干部生活补助已纳入工资和福利费支出预算,则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规定执行。
16、请问:现在国家提倡医养结合,我们作为一家公立医院申请增加了养老服务业务范围,但养老服务收入虽不是医疗收入,又是医院正常开展的一项业务,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医院补充规定》的要求,事业收入下只有“医疗收入”和“科教收入”两个一级明细科目,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医院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还是其他收入。如果作为事业收入,在明细科目和报表体系中又没有养老服务收入这类。现在我们很纠结这部分收入到底应该体现在哪类收入下?急盼回复,谢谢。
关于养老服务收入账务处理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请结合你单位养老服务业务性质,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17、会计司领导:我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对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按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该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科目核算,但县财政认为由于这类款向拨款部门已作收入支出处理,如果收款单位再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核算在编制决算时会增大收入支出,因此要求通过往来科目进行核算,请问县财政的说法对吗?按制度规定核算是否会增加决算的收支数?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九条规定,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即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核算。
18、领导您好,请问行政单位员工报销时发票开具的抬头是个人,可以正常给予报销吗?另外员工的个人体检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关于行政单位报销发票的问题,请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执行。关于个人体检费用报销的问题,请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本部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9、请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含相关增值税金额。
20、假设某公司公允价值1千万元,A公司投资300万元占股25%,权益法核算。投资1天后,B公司增资100万元,导致A公司份额下降为23%。咨询A公司会计处理原则。咨询几个网上培训机构,得到3种解答:1.权益投资不涉及商誉,增资后占有股权公允价值未超过股权账面价值,不做处理。2.300万的2%(25%-23%),6万损失,新增100万的23%,23万新增权益,增加股权投资17万元,同时计入资本公积。3.参考成本法,考虑商誉,1000*25%=250万元,1100*23%=253万元,增加股权投资3万元。实在困惑,望解答。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1、小企业会计准则(2019版)现在还适用吗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现行有效。
22、您好,请问下增值税进项税退回放现流表的收到税费返还,还是放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相关里。
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进项税退回的经济实质,并据此判断其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其中,相关退回税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的,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7号),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23、新收入准则施行后,贸易方式为FOB的出口贸易,收入确认时间节点是出厂日还是装船日?如果都不是可以解答一下怎么确认时间吗?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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