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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25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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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25日)



问题1:加油站对加油的顾客赠送米面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解答: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加油站对加油的顾客赠送米面的行为,就满足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所以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公司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摊销?

解答:

1.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对于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会计核算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租赁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分期摊销;如果预计实际租赁期限可能会大于租赁合同约定期限的,也可以按照合理预计的租赁期限或装修最佳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比如租赁合同约定是的期限3年,但是合同中也有续租优先条款,企业预计至少会租赁6年,装修预计5年时会重新装饰,因此会计核算时也可以按照5年进行摊销。

2.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照新租赁准则,装饰装修费用可以算为“初始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原值,然后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在预计使用期限内进行折旧。

3.税务处理:对于租入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租入房屋装修费支出,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如果会计摊销(折旧)年限大于租赁合同年限的,税前扣除应按照会计摊销(折旧)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3: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能否用法人合伙人的盈利弥补?

解答: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管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合伙人都需要依法缴纳所得税。

那么,合伙企业亏损了,是不是合伙人也可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把亏损分给合伙人,然后从其他的盈利中抵减从而达到当年少缴税呢?

哎,反过来,就不行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没有对自然人合伙人做类似限定,如果自然人有多处经营所得时,合并汇算时是否就可以抵减呢?各位读者可以思考!


问题4:企业转让股权产生的损失汇算清缴时是需要填报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企业转让股权产生的损失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报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填报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有的资产损失,包括股权转让损失,统一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里填写。


问题5:检修期间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检修期间需要正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用途)不同,分别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使用)、“在建工程”等。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对于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包括折旧费用在内的制造费用,合理归集后,最后还是需要计入生产成本。


问题6: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计入到无形资产中?

解答: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计入“无形资产”,而是随着不含税金额一并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的。

比如,企业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或商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了,直接以含税金额为基础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和商品成本,后续再按照含税金额转入“福利费”。

当然,企业如果购进的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时的税额就进入了“无形资产”中。

因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没有“独立地位”的,是跟着不含税金额走的。


问题7:台风天导致的存货损失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损失”的标准吗?

解答:

台风天导致的存货损失,肯定是“损失”,但是不一定就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损失”标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会计上必须做“损失”的处理。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证明材料。其中存货损失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满足这些条件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8:版税收入如何缴税?

解答:

版税,实际上就是稿酬的一种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出版书籍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应支付给作者的稿酬。

因此,版税收入的交税计算,实际上就稿酬计税。

个人取得版税(稿酬),在增值税方面属于“个人转让著作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免增值税。

个人与出版单位签署的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范围。

因此,版税(稿酬)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稿酬(版税)个税的预扣预缴

1.稿酬超过800、但不高于4000的,减去800,乘以20%,再乘以70%,就是这次稿酬应缴的所得税。即:

800<稿费≤4000时,个人所得税=(稿酬-800)×70%×20%

2.稿酬超过4000(不含4000)的,乘以80%,再乘以20%,再乘以70%,就是这次稿酬应缴的所得税。即:

稿酬>4000时,个人所得税=稿酬*0.112

二、年度汇算

稿酬所得,属于个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并进行汇算清缴,重新计算综合所得的年度应交税金,然后跟几项所得预缴税金比较,多退少补。


问题9:个人取得销售代理费,支付方为其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后,个人不用提供发票支付方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解答:

个人取得销售代理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境内支出,对于个人,只有金额小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才可以不需要发票。因此,对于境内支付给个人金额大于500元的销售代理费,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如果个人是境外的非居民个人,则可以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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