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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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请问下小规模企业,那些无法获取发票的费用。怎么才能做成成本?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至少下列情况下是可以不需要发票的:
1、境内支付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8)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5、在境内共同接受劳务的和租赁房屋的,对于劳务支出和住房的水电气等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先可以对照上述规定,如果满足税法规定可以不需要发票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如果税法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应跟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开票或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否则就应更换为能提供发票的供应商。
问题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具体内容是啥?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婆婆生前把房子赠与孙子,这种情况办房照用交税吗?交多少?
解答:
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一、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税法修订后,个税法修订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将该处“其他所得”改为“偶然所得”。
二、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房屋赠与所立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项目,赠与人与受赠人均须依据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即:
应纳税额=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0.05%
三、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房屋赠与行为属于契税的徵收范畴,应对受赠人依据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全额徵收契税,税率为3%-5%。即:
应纳税额=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契税税率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具体税率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12366.
问题4:收到投资款后该如何缴税?
解答:
作为公司制企业,收到投资款后,一般计入“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公积”。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营业帐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
资金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因此,企业收到投资款后,需要就新增的金额(投资款)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再减半的优惠。
问题5:赠车子给员工,怎么交税?
解答:
1、员工:按照汽车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并入当月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按照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交税,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问题6:借款的员工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合理合规的税前扣除吗?
员工以自己名义贷款给公司使用,然后进行每月固定还款,其中还款包含了本金+利息+保费。还有银行让借款的这个员工买了一份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实这些费实际都是由公司承担的,但是公司可以合理合规的税前扣除吗?该如何会计处理分录?
解答:
员工个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公司实际承担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描述,企业支付的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其实是因为借款而产生的费用,实质就构成了借款的资金成本,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核算应计入“财务费用-利息”,符合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则应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无论会计怎么记账,都不影响税务处理,也就是说会计核算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或资产成本的,依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7:员工因公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谓的“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0号)规定: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上述规定看起来很美好,但是现实中却很尴尬,国税发﹝1999﹞58号到目前依然有效,但是只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很多省份在该文件出台已经达十年之久依然没有扣除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想税前扣除公务费用时,需要先查询所在地区是否已经出台了扣除标准,不能随便套用其他省份的标准。
问题8:维护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扣缴客户的个税?
我公司为了维护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便于加强业务合作,每年都会给每个客户个人送价值5000元左右的礼品。请问: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是否需要扣缴客户的个税?
解答: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可能是:1.业务招待费;2.业务宣传费;3.促销赠品。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二者在实务中有时并不太容易区分,通常情况下是对印有企业标志、名称等礼物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除此以外就按照业务招待费处理。
促销赠品:分为购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就赠送,和消费积分到到一定额度时兑换礼品。
因此,因为性质不同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
一、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不管企业会计处理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总结:
通过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赠送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还要看具体情况以及企业自己的操作。如果是自己的消费客户,可以把赠送礼品包装成是“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从而达到免交个人所得税。
问题9:工资单上的税前调整是发放的还是扣除的为什么金额不一样有多有少?
解答:
“税前调整”的可能:
1、根据税法规定,有些企业发放的补贴或补助等,虽然名称不是“工资”,但是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这些补贴或补助等,有些企业可能是单独发放了,并不在工资表上体现,但是为了把这部分金额加在一起计算税金,所以很多企业经办人员就以“税前调整”的形式出现。比如有些企业单独发放的餐补、电话补贴、节日礼品等。
2、企业工资计算经办人员对以前年度计算税金错误的调整。比如,上一个月忘记在税前扣除社保费个人部分或者多扣了社保费个人部分,造成上月的个税申报有错误,然后就在本月计算工资和税金时进行调整。因此,这个“税前调整”,既可能有正数,也有可能出现负数。
无论是哪种情况,工资表上的“税前调整”通常是不会在当月的工资中发放,也不会扣除,影响的只是当月实际缴纳的税金。
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对工资单上不明白的地方,建议直接咨询单位HR或财务经办人员,用不着胡乱猜测,简单沟通一下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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