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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8月11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请问同一母公司下两子公司之间存在房租、水电等经济往来,在付款时相互之间需要开发票吗?理由依据?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因为租房问题产生的费用,除房租外,其余的水电气等可以通过“分割单”的形式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是必须需要开具发票。但是,使用“分割单”的只能解决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不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房屋租金,不能适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凭证,必须要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企业搬迁办理税务注销,未抵扣进项怎么办?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问题3: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出百分之十三的销项发票吗?

个人独资企业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吗?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出百分之十三的销项发票吗?

解答:

抵扣进项税额和开具13%税率的发票,是一般纳税人才具有的特征。

一般纳税人可以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连续12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税务局就会要求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同时,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等,即便是销售额12个月累计不足500万元或从企业注册后,企业就可以申请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开具13%税率的发票。


问题4:我公司为国有企业,当年计提并补发属于前几年的工资奖金。应当如何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追补扣除?

解答:

一、会计处理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2、补发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计算税金,因此补发的奖金只能算作实际发放年度(月度)的工资性收入,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预扣预缴个税;同时,在2021年12月31日前满足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描述,由于你们以前年度没有“预提”应发的工资奖金,所以不能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实际补发的年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5:面包店售出兑换券怎么做账?

是预收款/合同负债吗?如果过期未兑换作为营业外收入吗?

解答:

1、如果面包店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售兑换券(预售卡)就计入“预收账款”会计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含税金额)

2、如果面包店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及新收入准则,出售兑换券(预售卡)就计入“合同负债”会计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如果卡劵过期失效,未消费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6:滑雪场员工在冬季之外的时间在别家公司兼职合同及个税如何申报?

解答:

总原则是分别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实际支付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作为滑雪场的员工,滑雪场当然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并申报。

另外,在冬季以外的时间在其他单位的兼职,主要需要区分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无论是兼职的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同时在两家单位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在年度汇算时需要进行汇算清缴,把收入合并在一起重新计算应交税金,然后与实际预缴税金比较,多退少补。


问题7:先开收据过段时间再开发票的怎么做账?

我们公司交水电费,停车费,物业公司先给的收据,累计1000元才开发票,这样的怎么做账?

解答:

企业是否取得发票,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应该据实反映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准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损益和会计利润。

1、实际支付费用,收到收据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累计金额满足后,开具发票的,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可以将开具的发票粘贴到前面支付费用的会计凭证下面就行(最近的一个凭证即可,同时注明可以在发票背面等地方注明该张发票金额所包含的会计凭证号码)。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物业公司按照规定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收到发票后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红字冲销前面收据做账多确认的费用金额)

说明:在发票背面等地方注明该张发票金额所包含的会计凭证号码。

3、由于税法规定,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因此,对于上述会计处理的发票,不管是否累计够开票金额,企业都应在次年5月31日取得,避免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8: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公司领取工资薪金,需要合并在同一公司纳税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实际支付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人,因此不同公司向同一个人支付工资的,应分别扣缴个税并按照规定全员全额申报。

纳税人同时取得两处综合所得收入的,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把所得收入合并在一起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然后跟预缴税金比较,多退少补。


问题9:工会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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