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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0月14日)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茶叶礼盒的税率是多少?

我们购买了一批茶叶礼盒,对方开的发票发票税率是9%,这个有问题吗?我们作为宣传品入账是不是还得交销项税?

解答: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属于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而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礼盒装茶叶属于精制茶,不算算农业初级产品,而需要按照农业深加工产品算,现在的税率应该是13%。

外购物品用于市场推广等宣传活动的,如果是用于无偿赠送的,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问题2: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否按照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解答: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说明:

1.实缴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人员缴纳,则全部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2.财税[2009]27号强调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全体员工”,因此很容易在“全体员工”的理解和处理上出现问题。补充保险不属于强制性保险,属于企业和职工自愿参保,补充保险具有福利性质,企业可能基于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而将补充保险作为一种奖励或年功薪酬,职工因补充保险需要自身也有支出而选择不参加,因此实务中很难做到企业员工100%参保。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全体员工”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规定了一个比例,只要大多数员工办理了补充保险就可以,有的只要社保部门同意了企业的补充保险制度就认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5年度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企业制定的相关方案或制度针对全体员工,而部分员工自愿不加入的,可视为财税(2009)27号中的“全体员工”,不予调整。但是需要注意该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企业不能直接参照执行。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全体员工”做好沟通,争取做到不是100%的情况下能税前扣除,否则自行纳税调整。

3.对于不是100%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扣除限制比例5%对应的工资是参保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全体人员的工资总额。


问题3:请问会计做研发支出_费用化或者资本化,做账的依据是什么?

应该有哪些附件?

解答:

该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

装着很专业的说法是(忽悠人或说给外行人的说法):由企业根据实际进行合理地职业判断。

做过几十年的企业会计大白话(也是大实话):领导(老板)希望利润多点的话,就尽可能地资本化,否则就费用化。一切看上级领导的意思。要么就是会计人员当一回“半仙儿”,掐指一算。

至于附件,还是那些支出的凭据。

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判断依据:没有!(你见过算命的“半仙儿”给出什么。。。)


问题4:劳务费未约定税费承担方,约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前还是税后?

解答:

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约定的劳务报酬就是含税金额,依法交税是取得报酬方的法定义务。

同样,在商品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商品的价格也是含税价。


问题5: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为了建造厂房,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为了建造厂房,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缴纳的契税如何入账?土地如何摊销?后续土地款是否也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答:

一、会计处理

1.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建造自用房屋的,支付的价款、税费等,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

2.在厂房建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借记“在建工程”,贷记“累计摊销”,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

3.厂房竣工后,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

二、房产税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6:个人销售自产的水产品,免什么税种?

解答:

1.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产自销水产品的,属于上述规定的养殖业,因此个人取得养殖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7: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

解答: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都对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限定为“新购进”。对于“新购进”的界定,前述文件中都未提及。

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的公告中进行补充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中明确,“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不包括更新改造)。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新购进”是指外购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两种取得方式。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自行建造”,通常意义就是固定资产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不是在旧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更新改造。

因此,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是不得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在更新改造过程中,新购置或新自行建造的,可以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的,在满足税法其他条件下也是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


问题8:我们开粮食收购发票,从很多乡下收购的,人比较多,销售方只能填一个人,我是只要选一个代表性的人和他的身份证号开具就可以了吧?还是分别开?

解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行开具,所以实务中出现了很多虚开的,尤其是把商贩销售的农产品当成农户自产自销的开具,因此税务局现在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监管非常严格。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一定需要做到真实,可追溯,可考证,如果按照描述的怕麻烦把多人销售的农产品开具为一个人的,税务局很容易会认定为对方是商贩,而不是农产品生产者,导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用于销售方是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不能用于商贩或对方是农业生产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办理了税务登记的。


问题9:建安企业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其中通行费、办公费等不能区分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吗?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除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外,其余部分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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