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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怎么入账?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怎么入账?
解答:
支付受试者补偿费,通常是制药企业在新药研发过程中发生一项必须的费用,在新药临床试验时支付给受试者的补偿款。
提问“怎么入账”,就涉及到:
1.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需要扣缴,按照什么所得项目扣缴?
2.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需要发票,如何取得?
下面分别说明:
一、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于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显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似乎可以沾点边的只有“劳务报酬所得”和“偶然所得”。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我们还需要找到具体依据才能确定,因此接着往下看。
(一)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看,受试者补偿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劳务,因为该补偿费以受试者牺牲个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补偿款,并不是提供劳务而获得的报酬。
因此,个人获得的“受试者补偿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
(二)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于“偶然所得”的具体征收项目,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外,其他没有明确列举的项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是不能随便擅自加入“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
“受试者补偿费”就不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因此不能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受试者补偿费”是以受试者牺牲个人的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补偿款,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是不需要发票的。
支付“受试者补偿费”通常都会签署补偿协议的,因此入账的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应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签署的《补偿协议》或类似协议;
2.企业付款凭证(包括企业付款审批单等),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对方签字、按指纹的收据;
4.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
由于“受试者补偿费”是制药企业在新药研发中必须支付的项目,因此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会计处理
在实际支付受试者补偿费时,作为一项研发支出,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借:研发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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