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1月17日)
问题1:职工宿舍租赁费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企业支付的职工宿舍租赁费(房租),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由于该费用是用于集体福利,如果取得了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职工住宿时向职工收取了住宿费或房租的,或者职工是无偿住宿,或是低于成本价住宿(象征性收费),由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确认应交增值税或视同销售处理。收取职工的住宿费,应冲减“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职工宿舍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受比例14%限制。
问题2:如何判定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解答: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只有出租人依然保留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新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做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租赁开始日可能早于租赁期开始日,也可能与租赁期开始日重合。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因此,对于出租人的租赁分类,主要就是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
在新租赁准则中,出租人的租赁分类是以租赁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为依据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技术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状况的改变可能造成的回报变动。报酬可以表现为在租赁资产的预期经济寿命期间经营的盈利以及因增值或残值变现可能产生的利得。
租赁开始日后,除非发生租赁变更,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进行重分类。
租赁合同可能包括因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之间发生的特定变化而需对租赁付款额进行调整的条款与条件(例如,出租人标的资产的成本发生变动,或出租人对该租赁的融资成本发生变动)。在此情况下,出于租赁分类目的,此类变动的影响均视为在租赁开始日已发生。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1.一般情况
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实务中,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实务中,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租赁资产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分类为融资租赁
2.特殊情况
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例如,租赁结束时,出租人以相当于资产销售收益的绝大部分金额作为对租金的退还,说明承租人承担了租赁资产余值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期间。
此经济激励政策与购买选择权类似,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3.注意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判断租赁类型时,上述情形和迹象并非总是决定性的,而是应综合考虑经济激励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
若有其他特征充分表明,租赁实质上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租赁应分类为经营租赁。例如,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是以相当于届时其公允价值的可变付款额转让至承租人,或者因存在可变租赁付款额导致出租人实质上没有转移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问题3:出售自己的原创作品,卖家一次性付了未来两年的钱(未来两年每个月都要给画),缴税是怎么计算?
原创创作一张图然后多次出售个人使用权,有会员制度(类似办会员卡之类的一意思),然后未来要最少画2年,每个月固定画几套原创作品供买家使用,假设会员费是2000。私人之间的交易 无发票之类的东西
缴税应该怎么计算,可以÷2算为1000的年收入吗?
买家如果分多次支付,每次低于个人所得税起点,可以不用缴税吗?
(没有逃税的意思,因为一次性支付未来两年的工钱2000元,再一次性算个人所得税的话感觉这个税交的太亏了,还不如私人约稿,目前自由职业就在家接稿卖画,年收入不够6w )。
解答:
根据描述,您出售的是画作的著作权,而不是画作本身,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构成了“特许权使用所得”。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同时,61号公告还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也就是说,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是按照实际收款金额来计算预扣预缴的税金;对于一次性收入,不能分期计算预扣预缴税金。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如果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可以通过办理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金。
问题4:给农户打了货款,但是农户开不来发票,一直挂着账,这种要怎么处理呢?
解答:
向农户购进的货物属于农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发票问题:
1、属于农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经常发生该类业务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在收购农户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时自行开具。
2、企业没有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或临时性收购的,可以让农户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免增值税发票。
如果农户销售的货物不属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且不属于小额零星交易的(金额大于500元),应要求销售方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发票。如果属于小额零星交易(金额小于500元),可以凭农户的收据和企业内部付款凭证做账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5:车间管理人员产生的差旅费应该计入什么费用?
解答:
对于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如何归集,主要要看发生差旅费的性质或是做什么。
通常情况下,如果行政管理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是计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是计入“销售费用”;车间生产人员,包括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发生的差旅费,如果是为了生产部门或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当然应归集入“制造费用”等。
但是,出差从事的工作与本职工作不符的,则应该以出差从事工作性质进行分类。比如,某企业由于参加大型展销会需要,从公司内部抽调了部分非销售部门的人员到异地的展销会现场协助,那么不管抽调的人员是属于行政部门还是生产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就应该计入本次展销会成本中,即应归集入“销售费用”。
问题6:合伙人投入的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对合伙企业来说是否要交税,如果要交税交什么税,按照什么比例来交?
解答:
根据提问描述,提问者内心想问的估计是:银行存款收到的利息,是需要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还是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单独由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因为,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计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发布)并没有对“债权投资”进行界定,因此应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执行。在企业所得税中,“银行存款”分类为货币性资产,而不是“债权性投资”。因此,合伙企业的流动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不能算作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不需要合伙人单独申报纳税,合伙企业在收到时应并入企业收入(冲减财务费用),最终进入“经营所得”。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按照应分得的“经营所得税”申报缴纳经营所得项目的个税,税率5%-35%。
问题7:企业有运输收入也有租赁收入,那么在计提安全生产费时计提依据需要扣除租赁收入?哪里有政策规定吗?
解答:
具体应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问题8:上市公司送股,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税?
上市公司送股,比如10股送1股,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税?怎么计算税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所谓“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9:事业单位营利性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地房产管理局下辖二级单位——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过户产权信息查询、房屋交易办理等一系列惠及百姓的相关业务,另有一些其他类服务性收费业务。其中,四成为开具财政票据的行政性收费,六成为开具税务局发票的经营性收入。该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自成立起,所有收费全部上交财政,经费支出亦全部由财政拨付。经营性收入涉及的流转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已缴纳。
该单位的营利性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人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财税[2018)13号文件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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