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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免租期且租金逐年固定增加的账务处理?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对于涉及到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当然应该按照租赁准则进行。因此,对于问题中的租赁业务,按照新租赁准则处理如下:

一、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租赁的承租方

按照新租赁准则,承租方的会计处理,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可以简化处理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统一在租赁期限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取得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首笔租金取得的)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后续应付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不含税)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固定含税租金)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银行存款(首笔租金)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合理估计的)

说明:上述为一般纳税人的通常会计分录,如果部分业务没有的则去掉部分科目。

2、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租金取得专项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租赁期间分摊利息

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应分摊的金额,实务中多采用在Excel表格中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5、租赁期间折旧

折旧方法参照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6、租赁期满

(1)租赁标的归还出租方的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2)租赁标的所有权无偿转让承租方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3)租赁标的所有权有偿转让承租方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累计折旧

银行存款

说明:对于免租期和租金逐渐增加,只是影响租赁期间的利息分摊,不影响租赁期间的折旧。

(二)融资租赁(回租)的承租方会计处理

回租,又称为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又同时是销售方,通过形式上销售然后又租赁回去资产,达到融资的目的。

1、实质上构成销售的

按照新租赁准则规定,对于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需要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判断,是否达到了实质销售,如果达到了实质销售的,需要先确认收入,先后按照一般的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先做销售处理(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2)后做租赁业务会计处理

构成实质销售后,回租发生的租赁业务就需要按照前述的“(一)一般租赁的承租方”进行会计处理即可,此处不再赘述。

2、实质上不构成销售的

如果按照新收入判断,承租方并未实际销售资产,那么就是融资,实质上类似于抵押贷款,因此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即可。

(1)收到融资款

借:银行存款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租赁(回租)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3)租赁期间分摊利息

需要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分摊,实务中在Excel表格中使用函数IRR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说明:对于回租不构成实质销售的,就是融资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上述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中不涉及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出租方的会计处理,依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需要继续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经营租赁

在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在租赁期间涉及到房产税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免租期间按照房产原值计算,收取租金期间按照租金计算。

(二)融资租赁(直租)

1、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租赁收款额(应收租金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首笔租金)

贷:租赁资产(如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应收租金对应的)

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2、租赁期间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租赁收款额

3、租赁期间应收租金时确认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应分摊融资收益

应按照租赁合同的内含利率(实际利率)计算分摊,实务中在Excel表格中采用函数计算。

借: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

5、租赁期结束租赁标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出租方到此时不需要再做会计分录,即便是承租方支付了留购款项的,该款项在租赁期限开始入也应确认入应收租金中,因此实际收到时就当是租金的一部分。

(二)融资租赁(回租)

回租,又称为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又同时是销售方,通过形式上销售然后又租赁回去资产,达到融资的目的,因此对于出租方来讲就是提供资金进行融资,通常不会实际购进资产,因此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即可。

1、支付融资款(购买款)

借:长期应收款-租赁收款额(应收的含税租金合计数)

贷: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应收含税租金中对应的税额)

2、收取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租赁收款额

3、租赁期间应收租金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应收含税租金中对应的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租赁期间确认融资收益

应按照实际利率确认融资收益,实务中通常在Excel表格中采用函数IRR计算。

借: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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