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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0月26日)

彭怀文说
2024-08-28

问题1: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原理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达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多缴税款的,可以在以后季度预缴时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算后按照规定申请退税。


问题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分红给个人独资企业时能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且现有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需要对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提问中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合伙企业”,而不是个人直接投资,合伙企业没有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分红给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处理,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停产检修期间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因此,固定资产在停产检修期间需要需要正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于停产检修期间的折旧费,具体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会计准则以及应用指南没有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是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正常的停产检修或季节性停产,不能算为上述“停止使用”,因此停产检修期间的折旧可以正常的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4:融资租赁进项税额怎么做账?

求问:融资租入一台固定资产,3年期,对方分期开票。共36期,一月为一期。假设。固定资产总价480000。总支付需要543330.00元。那进项税额怎么做分录。收到分期发票例如金额18600元,不含税16460.18进项2139.82。

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39.82

贷:应付账款或者银存

求问刚租入的时候

借:固定资产 424778.76(不含税)还是含税48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3330

(应交税费这个怎么处理)55221.24

贷:长期应付款 543330.00

解答:

假定固定资产总价480000元,总支付需要543330.00元均为含税价;同时假定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方所有;假定每期租金凭据支付。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424,778.76元(480,000.00/1.1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2,506.99元(543,330.00×13%/113%)

租赁负债-未实现融资费用 56,044.25元(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43,330.00元

2、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每月含税租金=543,330.00/36=15,092.50元(假定每月平均)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5,092.50元

贷:银行存款 15,092.50元

3、收到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36.31元(15,092.50×13%/11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36.31元(15,092.50×13%/113%)

4、租赁期间分摊利息

对于租赁期间的融资费用分摊,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需要使用实际利率(内涵利率),实务中多数是在Excel表格中计算。


因此,第一期分摊利息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 2,913.37元

贷:租赁负债-未实现融资费用 2,913.37元

以后各期会计分录相同,只是更换数字,不再赘述。


问题5:企业收到国家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专项拨款 50 万元。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企业收到国家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专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且指定了专门的用途(用于节能环保技术改造)。

1、会计处理

(1)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递延收益 50万元

(2)用于节能环保技术改造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3)总额法下,不冲减节能环保设备的账面原值,按规定折旧后:

借:递延收益(折旧金额)

贷:其他收益(折旧金额)

(4)净额法,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借:递延收益 50万元

贷:固定资产 50万元

说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总额法”和“净额法”中选择一种。

2、税务处理

(1)由于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但是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扣除。如果会计核算采用“净额法”,则没有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会计核算采用“总额法”,则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也可以在实际收到补贴款时,按照应税收入处理,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也就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由于该补贴是技术改造项目,不跟销售数量等挂钩,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6:纳税人在补缴两税时,是否需要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除外),因此在补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时,也必须补缴城市维护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问题7:收到投资标的破产清算回款是否需要缴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只要收回款项大于投资成本的,就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8:租房的水电发票可以直接入账吗?

解答:

会计核算入账,是企业自己的事情,白条也可以入账。

只是在税务方面,对于原始凭证涉及到税前扣除和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如果是房东名称作为抬头的发票,可以视为采用“分摊方式”,由出租方开具收据等,发票作为附件。

由于是出租方名称的发票,所以不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即便是取得专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9: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按月代扣代缴的时候两个扣缴义务人都按照5000减除费用代扣代缴吗?

解答:

理论上,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两处取得工资两处都可以每月扣除5000元的基本费用,因为规定是扣缴义务人可以按规定扣除。

但是,上述规定可能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时没有注意到的小瑕疵,所以新个税法修订后在一段时间内,是可以同时扣除5000元/元。后来,税务局发现了该问题,现在基本上都不在允许多处扣除5000元/月。当税务局通过系统扫描发现多处扣除5000元/月后,会通过短信提示要求纳税人去税务局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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