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0月21日)
问题1:个人客户要求开公司抬头发票,需要要求客户提供公司授权书吗?
解答:
结论:不需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负责人怎么办理?
解答: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在整个《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就没有关于独资企业转让的规定,更加没有关于负责人的规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就是投资人,如果投资人发生变化说明原独资企业的法律主体就变化了。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既不能对外转让,也不能变更负责人。如果投资人不想再经营该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解散与清算,然后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股权的,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也股权转让的说法),有意接受相关资产的投资者可以注册新的企业进行购买。
问题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费用指的是“五险一金”费用,是对是错?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五险一金”中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全部由单位承担的,因此没有个人部分需要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虽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但是并不属于“专项扣除”,而是属于“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问题4:镇政府把养殖池出租所得的收入,需缴增值税吗?
解答:
养殖池出租,如果是继续用于养殖,属于农业生产,可以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出售18年购进的汽车,未提足折旧,怎么记账。需要交税吗?保险公司还有退款如何处理?
解答:
1.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政策。
即: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2%/(1+3%)
收到的保险公司退款(或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处置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到的保险公司退款(或赔款)计入当期应税收入。
2.会计处理
(1)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借方)
(4)收到保险公司退款(赔款)
借: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红字)
问题6:我把房子租给中介了,可以让中介代为办理房租发票代开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7:请问退休人员分期领取企业年金的话,在合理降低税收支出前提下,分几次支取更为合理?
解答: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①达到退休年龄正常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不再执行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的平均分摊入月计税的方法。
②出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
个人虽未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出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对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④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⑤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年金在领取是单独按照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算税金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的特征是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实际税负随着收入增大而增加。因此,在不是特殊情况下,尽量延长领用时间(或次数),会有效降低实际税负,从而实现少交甚至不交税金的目的。
问题8:公司购买坚果礼盒用于销售活动怎么做账?
解答:
礼盒就是一种包装材料。
如果是生产企业,就是生产礼品盒产品的原材料。
如果是商贸企业,购进的礼品盒,如果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按照正常商品核算;如果是在销售时当客人购买坚果达到一定数量就赠送的,实际上就是一种销售耗材,与一般商店销售提供一根免费的包装袋没有区别。
1.购进
借: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等
2.领用/耗用
(1)生产企业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等
后续通过“产成品”结转。
(2)商贸企业
单独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时赠送: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包装材料等
问题9:公司名下车辆赠与个人,双方分别需要交哪些税?
公司名下车辆,已经购入并使用过一段时间了。现赠与个人(客户),需要交哪些税?
解答:
1.公司向个人(客户)赠送车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都需要按照市场价值(公允价值)来确认销售收入。
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人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