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2月19日)
问题1:娱乐服务行业门店赠送并销售饮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服务娱乐行业门店,正常是票价收入,若外购饮品赠送,可以直接计入主营成本-门店运营物资科目嘛?2.若我们也准备卖饮品,那售卖饮品的销售收入是不是必须与门票收入分开确认,缴税?若在卖饮品的同时也在赠送饮品,那赠送的饮品要视同销售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所以,您们门店内销售饮品(如酒水),实际上属于增值税上“餐饮服务”。
另外,您们出售门票的“娱乐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的“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娱乐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您们企业整体都属于服务行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不管是门票送饮品,还是卖饮品的时候送饮品,都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因为你们“赠送”并不是“无偿的”。
所以,所谓的“赠品”饮品在会计核算的时候,都只需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即可,包括销售饮品的成本也是同样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问题2:失业后,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吗?
解答:
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重新计算全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多退少补。
由于年度中间失业了,那么最起码的基本费用6万元/年是没有扣足的,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补充扣除。
其他的住房租金(或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老人赡养等都平时都是按月扣除的,年度中间失业后,这些本该继续扣除的就没有再继续扣除了,也是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得到充分的补充扣除。
大概率估计,年度中间失业,如果没有找到新的工作的话,办理汇算清缴后是会产生退税的。至于能不能退完,需要看您之前收入多少以及失业时间多长来决定。
记住办理综合所得汇算的时间: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
问题3:趸交物业费优惠如何做账?
解答:
趸交的意思,就是一次性交清费用,该词语原本多用于保险行业。
大家都清楚,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商家也喜欢把钱拽在自己手上,所以为了尽快收到款项,各出奇招。
趸交物业费优惠,跟货物销售过程中的“现金折扣”是一回事。
趸交物业费优惠,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主要需要看物业公司是如何开具的发票。
1、如果物业公司,是按照优惠后实际收款金额开具的发票,物业公司就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趸交物业费是跨年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在开具的当日就产生,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需要按照服务期限平均分摊。
比如,2021年12月31日趸交2020年度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如是10月31日收取的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则在上述的会计分录基础上,2021年的11月和12月需要分摊并确认收入。
2、如果物业公司,是按照优惠前的金额提前开具了发票,并像现金折扣一样承诺,在多少日前付款将可以享受多少折扣的,可以将折扣部分按照“现金折扣”类似进行财税处理。
比如,某大厦物业管理是每半年收费一次(先服务后收费)。2021年12月1日,物业公司按规定给租户或业主开具了2021年度下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发票,并同时推出物业费提前支付的优惠政策(2/10,1/20,n/30)。
(1)开具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费用,且有用户享受了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
(说明:物业公司如果执行新收入的,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处理,此处略)
3、如果趸交物业费优惠,物业公司给予实物奖励或赠送的,建议将物业管理费和实物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在单独开具一栏负数的实物商品的折扣(税率、金额等完全一致),避免后期税务局可能要求对实物赠送或奖励做视同销售的争议。赠送实物并开具在发票上的情况,比较适合服务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
比如,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每季度收一次物业管理费,在规定的时间前缴纳,每户居民可以领取一桶食用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食用油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问题4: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实缴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还是业主投资科目?
解答: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尚未出台统一的规定。
因此,实务中,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收到业主的资本金投入,有计入“实收资本”的,也有计入“业主投资”或者其他自定义会计科目的。不管使用那种会计科目核算,只要在大原则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就可以,都是合法的。
二者的差异与影响,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印花税的缴纳方面,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还是各省级税务局已有的纳税咨询服务12366解答,只要是计入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资本金印花税,而如果没有计入前述两个科目而是其他会计会计科目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建议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于业主或合伙人的资本金投入,最好不要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样可少交一部分税。
问题5:我42岁,在做财务基础工作,有初级证,现在开始考CPA有用吗?很迷茫?
解答:
这类问题,我一般是不太愿意回答的,因为说实话容易招人恨,尤其是涉及到CPA这类的,因为很多人还要依靠这个的培训在生活或者赚的“盆满钵满”。
俗话说:“夺人钱财,如杀人父母!”
是否有用?
先问问自己,自己的“有用”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把“有用”的标准设定为:CPA证书=百万年薪!
那我就实话告诉你,是没有用的,因为你即便是考出来了,你实现不了这个梦想。这一点,是最招某些人恨,不信的话,绝对有人出来喷,因为这种说法:一是打破了某些人的“美梦”,二是对某些人的“饭碗”造成了影响。
如果把“有用”的标准设定为:CPA证书=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
那我也同样实话告诉你,绝对有用!
有人迷恋“会计越老越吃香”,那绝对是错误的!“吃香”的前提,是你的业务能力足够强和足够好,业务能力并不能随着时间和年岁的增长就自动增加与提高了,需要不停地学习、积累与总结。而CPA考证就是一个很好的系统学习过程,当你考过CPA后,基本上可以傲视大多数的会计人员了,因为你是系统学习过业务知识的。虽然考过CPA证书不等于就是百万年薪,但是肯定在原来的基础上是会有大大的提高,因为你的职位等也会随着有了证书而提高,或者是跳槽到待遇更好的单位。
人到中年,尤其是中年的会计人员,各种压力都很大,对于考证就不要给自己再添加太大太多的压力,重在过程,不要太在乎结果。在学习与考证的过程中,重在把学习的知识应用到实务工作中,学用结合。
最后,既然已经42岁了,才初级职称,确实不太好看也不好听,建议在考CPA证书的同时先把中级职称证书拿到书,这个证书对于跳槽还是比初级证书有用的多。
问题6:我公司购入一套软件管理系统,按固定资产管理,入固定资产帐,请问折旧年限是多少,最好有文件?
解答:
对于企业购入的软件(管理系统),企业内部资产管理按照内控制度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管理,但是并不意味着会计核算就要计入“固定资产”。
无论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购入的软件系统,如果不是镶嵌在硬件上且无法划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外,都应单独在“无形资产”科目中进行入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购入的软件系统,通常需要先预估使用期限(使用寿命),然后在这个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平均年限法)。
问题7: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收入如何做账,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对于建筑垃圾的处置取得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由于建筑垃圾的特殊性,处置后利用这些建筑垃圾可能生产并销售砂石、石块或建筑材料等,在销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1、满足“资源综合利用”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规定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2、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问题8:软件企业用于销售使用权的软件系统可以计入无形资产吗?
并将该部分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完全是可以的。
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有规定: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既然能够将软件用于销售使用权,说明企业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不管是自行研发的还是,还是外购等其他渠道获得的,因为其满足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应当合理估计该软件的产品生命周期以及预计能取得的销售收入,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合理地分摊“无形资产”的成本,其分摊的成本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问题9:公司车卖了车牌怎么会计处理?可以把车牌原值摘出来继续做固定资产继续折旧吗?
解答:
具体要看所在城市的车牌政策,以及车牌是否具有独立价值和能否转让。
如果是类似于上海市的车牌,通常价值较大,且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的,建议对单独的车牌按照“无形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