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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2月10日)

彭怀文说
2024-08-27

问题1:演员一次表演收入为什么属于劳务报酬而不属于工资薪金?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针对影视演职人员,还有专门的规定。《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明星等影视演职人员,提供形象代言取得报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最高的边际税率是45%,因此有些人通过“阴阳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逃避税,税务总局正在大力打击。


问题2:我是养殖户,卖水产品(石斑鱼)给企业,企业要求我开发票要怎么开?

解答:

养殖户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您没有注册个体户等,就是直接以个人名义销售的,发票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

1、养殖户个人到税务大厅去申请代开销售发票,给税务局经办人说清楚是代开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销售发票。可能税务局会要求提供自产自销的证明材料,可以提前拨打12366问清楚,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各地实际执行口径不一样。

2、收购企业如果经常发生收购农产品的情况,企业可以到税务局申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由收购企业执行开具,销售农产品的农户就可以不再开具发票了。

这个问题,应该是收购企业考虑解决,或者协助并指导您到税务局申请代开的免税发票,而不是直接向您们提出要发票,毕竟企业应配备有专业的会计人员。


问题3:辅助材料怎么入账更为合适?

我们新研发的产品,是外面代加工的,也就是说我们只需要给受托方提供包装材料(瓶子,瓶贴),那委托方这边这些瓶子之类的辅助材料怎么入账更为合适?

解答:

说的感觉很高大上,你们在研究开发新产品,实际上就是你们出了一点包装的包装材料(瓶子、瓶贴)——这就是快消品行业中,非常典型的“贴牌生产”形式。

如果我们进超市购买快消品,经常在调味品、饮料等的标贴上面看见,有很多的企业名称,但是前面的称谓是不一样的,有委托商、有生产商,还有商标的持有商等。比如一瓶醋,商标是一家商贸企业的,他可以委托一家不知名的厂家给灌装生产,然后商贸企业利用自身的渠道铺货。通过这样的形式,赚取比代理商更高的利润,因为商贸企业拥有商标和销售渠道,可以随时更换灌装厂。

因此,购进这些包装材料(瓶子、瓶贴)时,直接作为存货核算(会计科目可以是“包装材料”等)。

1、购进包装材料:

借:包装材料-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发出委托加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包装材料-xx

3、收回:

借:库存商品-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委托加工物资

银行存款等(应支付给被委托企业的款项)

可能有人会说,这种情况不符合委托加工,这些形式并不重要,最终只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就行,没有偷税漏税就行,对于这种情况现在税务局也是很清楚的。


问题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减除费用是按入职月份还是12个月呢?

员工6月份入职,之前月份也没有在别的公司报过工资,那么在次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他每个月5000的减除费用是按照7个月算还是12个月算?

解答:

在每月预扣预缴时,如果不是当年度首次参加工作的,预扣预缴时就按照入职月份扣除5000元/月。比如6月份入职一家新单位,但是之前1-2月份在另外一家单位工作的,则在新单位中就只能从6月开始扣除7个月的5000元/月。

但是,年度汇缴的时候,不管预扣预缴时实际扣除了几个月的5000元/月,统一按照每年6万元计算,因此前面如果少扣除的,可以在汇算的时候补充扣除。


问题5:非居民劳务计税,已知实发金额,怎么能倒推出个税和税前收入?

解答:

由税后金额推算税前金额以及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前针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有规定,对于非居民是没有规定。

但是,可以根据非居民个人的个税扣缴办法来反推。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以下简称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的个税扣缴,根据上面的61号公告规定,跟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的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更加类似。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借鉴上述公式的思路:

税后金额=税前收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假定暂不考虑增值税等,下同)

公式推导如下:

税后金额=税前收入-(税前收入×80%×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后金额=税前收入×(1-80%×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前收入=(税后金额-速算扣除数)/(1-80%×税率)

由于公式中用的是“税后金额”,所以需要对《税率表三》进行处理,把“应纳税所得额”由税前金额换算为税后金额。这一步骤,非常关键,因为只有这一步换算成功,后续带入上面的公式,才能找到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和“税率”。

接下来,就是根据“税后金额”去处理为税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表三》中找到“速算扣除数”和“税率”。

验证:假如在不考虑增值税的前提下,税后金额是5000元。对应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10.

税前收入=(税后金额-速算扣除数)/(20%×税率)=(5000-210)/(1-80%×10%)=5206.52元。

正算:

应纳税额=5206.52×(1-20%)×10%-210=206.52元;

税后收入=5206.52-206.52=5000元。

因此,前面推导得出的计算公式是对的,您也可以随便验证。当然,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还有可能涉及到需要扣缴增值税的情况,如果增值税也是国内企业承担的话,上述公式推导中就还要加上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但是原理与推导过程不变。

这类推导主要是利用税务规定,然后加上一点数学知识就可以推断出来,为确保正确,建议推导出公式后一定要多验证几遍。


问题6:个人主播获得的礼物,需要交税吗?

解答:

普通人获得个人赠送的礼物是免税的(不动产和股票、股权除外)。

但是,作为主播,不能按照普通人来对待,因为主播的直播已经具有营利性质,目的就是为了获利。

相对于去看演唱会需要购买门票的不同,主播获利的途径是打赏(礼物)和直播带货等。

对于主播打赏(礼物)取得收入,性质上跟线下演唱会取得门票收入是一样的,只是取得方式有点区别。

因此,对于主播打赏(礼物)取得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1.增值税及附加;2.个人所得税。


问题7:安装设备,领用原材料时,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处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吗?

解答:

设备按照过程发生的材料耗用以及人工等,需要先计入“在建工程”,等按照完工后,统一结转计入“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如果取得有进项税额的,只要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都是可以抵扣的,领用的材料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则不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除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进项外,其余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


问题8: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在多数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处理需要视同销售,因为借款收取利息才是正常的“合理商业理由”;当然,对于关联方之间,税负一致没有造成总体税收减少,则“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在我国税收实务中,凡是规定中带有“原则上”几个字条款,具体执行口径就需要基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不是“必须”。


问题9:向老客户发生的招待用餐及赠送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般纳税人企业在年终庆典时邀请了100位老客户招待用餐及赠送礼品。

所赠送礼品是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交际应酬,还是属于无偿赠送?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注意交际应酬消费与交际应酬费有所不同。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如餐饮费、娱乐费、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其中,交际应酬过程中的上述消费,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但对外赠送的物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其中,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公司标识,应作为捐赠支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外购礼品作为业务宣传或捐赠支出,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相应地,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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