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口径】明星以明星工作室名义签订代言合同,如何开具发票?
明星以明星工作室名义签订代言合同,如何开具发票?
咨询对象:湖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10-23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明星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以明星工作室名义和某甲方品牌签订了代言协议,1)请问如何开具发票,按什么税目开具发票。2)明星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肖像权为明星本人的人身权,可以以明星工作室的名义开具肖像权转让发票嘛?
答复机构: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0-29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您的该项经营活动属于销售肖像使用权,即销售无形资产,应按上述范围计算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彭怀文点评:
该明星工作室似乎意识到一个问题:肖像权属于明星本人,是否可以以工作室的名义开具发票纳税?——因为开票归工作室还是归明星个人,将直接影响最终实际税负。
但是,湖南12366没有回答该问题,回避了该问题。
该问题就涉及到到当前网红以个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代言、带货的税收问题。
对于被处罚的网红带货,依据的是什么具体税收条款,现在也没有看到公开的信息。
不过,对于肖像权代言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却在很早就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如果明星、网红代言按照该条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就不能以工作室的名义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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