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于视同销售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填列《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不但需要填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也需要填列“视同销售(营业)成本”,如果二者不等(有差异),会自动反映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去的。
问题2: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
“费用化”:是指一项支出,在会计核算时确认为一项费用支出或成本支出,直接体现在当期的损益中,直接出现在当期的“利润表(损益表)”中,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同时也是利润减少。
“资本化”:是指一项支出,在会计核算时不确认为一项费用(成本)支出,而是确认为一项资产,也就不会直接体现在当期的损益中,当然也不会出现在当期的“利润表(损益表)”中,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形式变换,从一项资产变为另外一项资产。
举例说明:
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正常情况下是计入“管理费用”;可是,同样是支付工资,生产工人的工资,正常情况下是计入“生产成本”;自建固定资产的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从事研发的技术人员工资,则计入“研发支出”,后续根据情况再决定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上述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就是“资本化”,计入“管理费用”就是“费用化”。
问题3:工会经费财税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工会经费支出也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会计处理不是很复杂。但是,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还是比较多,不满足条件的工会经费支出就不能税前扣除。
(一)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
1.工会经费的计提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工会经费的拨缴与支出
实务中的工会经费拨缴则有两种情况:
(1)先缴后返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织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或7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或7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在实务中,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单位,部分企业工会也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户(一般是大中型企业的工会),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则没有开立基本存款户。
当地总工会收到缴纳的工会经费后,会按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工会进行返还。如果企业工会在银行独立开立了基本存款户,则会直接返还到工会账户中;如果企业工会未开立单独的账户,则返还到企业账户。如果返还到工会账户,则是由企业工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财务部门不需要会计处理。如果是返还到企业账户,相当于是企业代管工会的经费,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说明:即使返还在企业账户,也不属于企业应税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同时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使用工会经费时其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或3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或7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三)工会经费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只计提不上缴”不能税前扣除带来的税会差异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如果只是会计上进行了计提,但是并未进行“拨缴”即便是企业已经以“工会经费”的名义进行开支,也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不符合“实际拨缴”规定而计提(或实际支出)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税会差异
(1)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
(2)企业在计提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时,要特别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此处所说“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工资薪金的提取数总额,也不是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3.不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带来的税会差异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1)2010年7月1日起,全国总工会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文件规定,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中国的税法非常注重合法、有效凭据这个形式,如果工会经费支出不能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必然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4:报账流程中的财务审核票据应该在总经理审批前,还是总经理审批后呢?
解答:
财务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给“老板”充当“坏人”的,帮助老板把一些不方便说的话给说出来,把一些老板不愿意报销的给挡住。因此,只能是财务人员在前面充当“坏人”,“老板”在后面当“好人”。
当然,也有些自以为是的“老板”喜欢自己冲在最前面,结果就是把一个企业的制度全搞乱,把不该报销的也签字报销,或者报销中存在明显错误与问题的也签字,导致最后被财务打回来重新签字等。
聪明的“老板”是会放心交给财务人员按照制度进行审核,“老板”本人就看有无下面的人签字即可,有问题就直接找下面负责的人,自己反而轻松。
问题5:股东在公司任职,她的商标转让给公司使用,这个股东是申报工资薪金还是以她成立的公司开票给在职公司?
解答:
对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首要的是需要遵循“真实性”原则,否则就是“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等,一旦发现是要受到税务处罚的。
因此,商标转让所得肯定不能以“工资薪金所得”的名义申报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商标转让,需要搞清楚持有人是谁。
如果持有人是股东个人的,就股东个人在转让商标(含使用权),增值税方面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超过500元的就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同时,个人转让商标所有权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如果是个人出让商标使用权的,属于“特许权使用所得”。
如果商标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包括股东控股的公司),就应该由持有的公司开具发票。
问题6: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的财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解答:
补充医疗保险,在会计核算方面也属于“职工薪酬”。
一、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管理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2、实际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专项扣除,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与保险相关的项目,还有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因此,补充医疗保险暂时还不可以在个税的税前扣除。
问题7:运输服务专用发票备注栏上没有写运送信息,会要求作转出处理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货运专用发票如果备注栏没有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8:政府补贴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政府补贴,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但是该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支出或资产折旧(摊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该按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问题9:0 元股权转让需要交印花税么?
解答:
对于0元转让股权,税务局有权审核是否满足“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如果经过审核,“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局有权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进行核定,并按照核定后的收入征税,其中也包括印花税。
如果经过申报,股权转让为0元满足“公平交易原则”,或者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具有正当理由的,税务局就不再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而按照0元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出来的印花税应交税额也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