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1月29日)
问题1:个人所得税如何更改任职受雇信息?
解答:
只要真实的任职受雇信息,在被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后,是不能修改的,这就是所谓的“雁过留痕”。
如果任职受雇信息是虚假,即被人“被入职”申报过虚假的工资薪金所得等,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点击申诉。
问题2:跟别人合作写书的收入应该交什么税?
解答:
个人取得稿酬,按照“稿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3: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网店,所得经由私人账户转到公司账户,这样有没有税务风险?要怎样入账?
解答:
根据描述,构成了两道销售:1.公司销售给网店(个人);2.网店(个人)再对外销售。
既然有两道销售,各自分别按照税法交税就没有问题,如果出于逃避交税或对税法认识不足,少交了税款的就是税务风险。
另外,公司与网店(个人)长期发生交易,很容易构成税法规定的“关联交易”以及双方构成“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税法规定必须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不满足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因此,公司与网店(个人)之间最好签署代销协议,双方构成代销关系,这样公司就可以将网店(个人)实际销售作为自己的销售,并按照销售额或销售量给网店(个人)支付代销手续费。
问题4:企业发放职工的补贴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计入“福利费”?
企业发放职工的补贴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计入“福利费”?因为计入工资薪金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能否统一计入“工资薪金”?
解答: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第一条“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无论是会计核算规定还是税务处理规定,都可以对部分满足条件的“补贴”计入“工资薪金”。
不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个人收到单位发放的补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都应并入实际收到当月的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部分免税的除外)。
问题5: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简单总结:
工资薪金所得=非独立+雇佣;
劳务报酬所得=独立+非雇佣。
通常情况下,单位招聘的临时工都是在单位安排下进行劳动,构成的是“受雇”后的“非独立”劳动,法理上应该属于个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实务中,有些单位尤其是国企,对于“工资薪金总额”执行“工效挂钩”等限制非常严格,对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不愿意轻易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所以,很多时候也对这些支出按照“劳务费”处理(需要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也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对于民营、私营企业虽然不存在工资总额受到限制的情况,但是有些人担心社保问题,也不愿意作为工资处理,而是对这些支出按照“劳务费”处理(需要开发票),个人所得税也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处理。
因此,实务中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处理,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也有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务局一般也没有特别纠正,因为二者处理对纳税影响不大。
问题6:公司支付厂房租金半年,已计提2个月,第三个月收到全部发票,专票。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如果是按照新租赁准则处理的话,可以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租金发票或初始费用的进项税额,如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整个租赁期间剩余应付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整个租赁期间剩余应付的含税租金)
银行存款(支付的租金)
银行存款等(支付的初始费用)
2、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租赁期间分摊融资费用:
需要计算租赁合同的实际利率,建议采用Excel函数计算,具体可以查看我之前的分享。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5、收到租金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7:公司为了员工更好的工作,公司给员工的工资缴税,那帮员工缴税的钱需要再缴税吗?
解答:
需要缴税。
你说的意思,就是员工领取的工资是税后工资。
在实际申报时,需要将税后工资换算为税前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规定: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依法可税前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虽然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依然有效,但是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的税率表在目前都是属于已经失效的,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暂时没有颁布类似不含税税率表,所以文件中所列公式中的税率是无法直接使用的。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前扣除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后,如果雇主还是为雇员承担全额税款的话,其计算过程就比较复杂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计算公式的前,国税发﹝1994﹞89号公式也可以借鉴适用,只是需要在其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上加上当月可以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同时,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方程式或者在Excel表格中利用函数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问题8:一笔其他应付款,因多年无人领款,导致无法支付,经审计核查后做了核销。现在有人来领款了,这个怎么做账?
解答:
如果你们没有赖账,把钱实际支付了,说明前面的核销就是一笔会计差错。
对于会计差错,在同一个年度内的,直接将错误的会计分录红字冲销即可。
如果会计差错已经跨年度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属于重大差错就需要追溯调整,不属于重大差错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发现当期调整)。
如果会计差错已经跨年度了,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区分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发现当期调整)。
问题9:公司员工中餐是在食堂吃饭,但菜是小炒饭店买过来的,没有发票,这个费用怎么才能入账?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注意上述规定的用语——“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这个经费补贴,肯定不会构成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境内支付的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是可以不需要发票的。
因此,实务中就有企业是这样操作的,职工食堂建立简单的收支账簿(台账),职工食堂发生采购支出与收取的职工用餐费用都在职工食堂层面进行简单核算,然后企业对职工食堂进行补贴,以企业内部凭证支付补贴。这种操作模式,就是职工食堂的采购开支不需要拿到企业层面进行核算,当然也就不存在采购蔬菜、粮油等必须要发票的尴尬。——这种操作模式,有税务局和税务人员是认可的,当然也有税务局和税务人员是有异议的。为减少税务风险,建议企业提前跟主管税务局沟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