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吗?
员工聚餐的支出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列支吗?
解答:
什么是福利费?
一、会计方面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是这样界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税务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上述国税函(2009)3号列举中,确实找不到“员工聚餐”等字眼。
同样的道理,企业给员工发月饼、粽子等,在国税函(2009)3号中也找不到啊!
难道这些都不能税前扣除了吗?
错误!!!
企业为啥要给员工发礼品?为啥要请员工聚餐?企业为啥年底要举办年会后请大家嗨一顿?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啊!或者就跟财企(2009)24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说的一样,这就是给员工的报酬啊!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更是直接,企业给员工发粽子、月饼等需要直接并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既然是给员工的报酬,那就是跟取得收入有关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税法的规定,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在国税函(2009)3号中有很多“等”字,难道写文件的人不知道这个字的含义?——人家肯定知道,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无法列举的事项,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事项全部列举出来。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如果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可以”,就应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出发进行理解。
所以,员工聚餐以及给员工发礼品(如粽子、月饼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只是扣除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福利费需要受到14%比例限制。
实务中,员工聚餐以及给员工发礼品(如粽子、月饼等),也是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