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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产品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解答:
依照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28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产品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损失,不一定就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也不定就是“霉烂变质”,因此,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是需要区分情况的。
如果产品过保质期,是因“管理不善造成”且“霉烂变质”的,是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否则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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