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高温补贴要求贴发票合理吗?
企业发高温补贴要求贴发票合理吗?
解答:
高温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岗位津贴。高温补贴只是针对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职工福利费。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补贴应“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也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
因此,对于高温补贴,企业可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需要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给员工发工资或给予工资性补贴的,是不需要员工提供发票的,而是直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工资表、付款凭证等。
企业在发工资或工资性补贴时,要求员工提供发票的,涉嫌偷逃税款和虚开发票,会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税务风险:
1.为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因通过发票报销来领取高温补贴,导致少扣缴或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将会面临处罚。
2.涉嫌虚开发票
企业让员工找发票来报销,企业实际并没有接受发票对应的服务或货物等,涉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