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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票产生的纳税调增与追补扣除的会计处理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汇算清缴后取得的上年度发票,去年年底有计提费用,但未在5月31日前取得,已纳税调增。6月如何做账?

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2023年6月取得发票,并向税局专项申报,允许在2022年税前扣除。请问,如何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分录来进行税前抵扣?是否反向冲回当时调增的凭证?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在借方来抵减当期的所得税额?

我并不认为可以直接在当年正常做入费用,如果直接计入费用(借:XX费用 贷:银行存款),那在会计上是重复入账了,而且当期预提时挂往来的科目没办法冲平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但税会差异涉及企业所得税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补缴或追补。请问正确做法难道不应该是反向冲回调增的所得税科目?

在百度知道里的回复几乎都是根据发票直接入账,我是无法理解这个做法。请问我是哪里理解错误了?因为看了个直播课,老师就说了一句汇算清缴后续取得的发票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处理?

解答:

实务中,很多人分不清楚《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网络上部分直播老师讲课,很多人在很多时候也是不加区分,导致两个准则的混用。

对于该问题,首先要做做的事情,就是要搞清楚企业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等。如果不搞清楚,直接上来就说该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的,就不用往后看,大概率就会出错。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可以使用“以前年度利润调整”科目,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没有该科目。

企业因为截止次年的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而做纳税调增的,后续能确保取得发票的,只是一项暂时性税会差异,并不会对企业前后实际缴纳税额产生影响,因纳税调增而提前先缴纳的税款,相当于预付货款一样,是一项资产——所得税递延资产。

因此,纳税调增确认需要补缴的税款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前面已经分析过,该纳税调整是暂时性税会差异引起的,对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都是没有影响的,因此,对于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也是没有影响的。

故,提问中在汇算清缴做纳税调增后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当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依法做追补扣除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追补扣除的,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简单说,追补扣除后,多缴税款是可以退税或抵税(现在基本上都是退税),如果是亏损的则增加可税前弥补额。

因此,假设提问中的企业在6月份实际收到并追补扣除,可以退税的: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是不是跟预付货款、定金等一样?事情结束,款项就回来了,对企业的净利润、盈余公积等也没有影响。从侧面也证明了,提问中的纳税调增的会计分录是错误的,以至于后续的也是错误的。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没有也不能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即便是有会计差错也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调整。

而提问描述的暂时性纳税调增,根本就不是会计差错,是不需要作为会计差错调整的。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因为纳税调增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准则规定,直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收到发票,并按照税法规定做追补扣除,然后退税或抵税的:

借:银行存款(实际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后续抵税)

贷:所得税费用

三、偷懒的实务做法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所得税”核算是比较复杂的,专门有一个《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很多人遇到暂时性税会差异在实务中应用就会出错。

对于问题中描述的,其实实务中有一个偷懒的做法,而且也不会违背税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看看上述规定,即便是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在税务局告知后也有60天的宽限期限。

因此,企业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即使在5月31日前无法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但是确保是能够取得的,比如提问中的6月份就取得了,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可以不做纳税调增,这样就可以避免后期的追补扣除等繁琐手续,而且也没有违背上述规定。

当然,该做法有一定的风险,本来是可以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后续无法取得了,且也不能提供28号公告第14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就会导致需要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时就会从滞纳之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因此,企业斟酌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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