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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股东如何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清算企业股东如何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

解答:

企业清算涉及到两个环节的所得税问题:(一)被清算企业本身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二)被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的所得税问题。

一、清算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二、股东的所得税问题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一)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简单总结:个人股东分红的剩余资产,超过投资成本部分,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法人股东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分回的剩余资产超出投资成本的部分,为股息所得。依照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分回剩余资产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属于投资损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规定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明材料,留档备查;直接通过填报申报表进行税前扣除,不需要事前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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