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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找了一批临时工,请问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我单位找了一批临时工,请问发放工资要发票还是做工资表?

解答:

可以不要发票,直接做工资表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是否开具发票的争议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工资,是企业造工资表直接发放,还是必须要税务局代开发票,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省市区对此曾有过明确规定要求须有税务局代开发票,部分省市区未做规定,是否开具由主管税务机关判断。营改增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但是,如果企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工资,就不再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雇员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就需要按规定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对于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500元)的报酬也可以用企业内部自制凭证进行支付,也可以税前扣除。

2.任职受雇和兼职的争议

分别以工资薪金支出和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区别在于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因此,部分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特别注意兼职人员报酬企业是否进行区别申报税前扣除。

有税务人员认为:15号公告指的是“雇用”,“兼职”不算“雇用”,企业为兼职人员提供的属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范围的设计、咨询等劳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并且不能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

笔者认为该说法是与15号公告相悖的,企业不“雇用”,“兼职”人员如何来兼职。因此,这些税务人员的说法15号公告并无此明文规定。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企业最好备好一份格式化《雇用协议》,每次支付兼职人员报酬时要求对方签署一下,以堵税务人员之口。同时,对于“兼职”人员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愿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兼职人员的报酬,而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3.合理性证明

企业列支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首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的需要,尤其是上述费用金额较大时,一定要结合自己生产经营实际,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其次,对于上述人员的支出,最好有企业内部制定相关的制度,相关支出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发生。第三,上述人员的支出要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如果费用过高也会面临税收调整的方向。第四,企业应制定上述人员支出的内控制度,在相关费用发生时,留下相关内控的轨迹,比如费用发生时相关部门的申请、批准、发放、签字等。第五,企业应与上述人员签署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或雇佣协议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的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综上,对于临时工、实习生、退休返聘等,企业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保持一致,基本就没有问题。

(1)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造工资表→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超过500元就需要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按照“劳务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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