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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租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导致租赁付款额减少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因出租人变为一般纳税人导致租赁付款额减少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我是承租方,租一个仓库三年,前两年对方开的租赁发票税率都是5%,租赁负债付款额借方也是每年一样的,到了第三年对方变一般纳税人了,税率变成了9%,能确认的租赁负债付款额借方就变少了,导致现在贷方出现了一个四千多的余额,请问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做?使用权资产是用的销售费用租赁费折旧的,可以冲减这个费用吗?不想再去从头修改使用权资产这些东西了,有简单一点的账务处理方法吗?

解答:

根据描述的情形,首先可以判断不属于“会计差错”,属于新情况产生的变化而更加符合“会计估计变更”,因此,就不需要做追溯调整,而应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按照描述的情形,出租方纳税人身份变化,导致开具的租金发票税率提高,变相导致承租人的不含税租金支出减少。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判断,仅仅是“租赁对价”变更的,构成租赁变更但不不需要单独作为一项租赁处理。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应在出租方开具发票发生税率变化时,就应调整“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租赁变更时对差额通常是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

当然,严格按照准则来处理,计算过程需要用到实际利率(折现率)等,是非常复杂的。会计核算从来就不是精密科学,本着简化的原则,如果金额不大,对财报影响不大的话,也可以在对方的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不做处理(忽略),等到实际支付租金时,直接增加“进项税额”和减少“销售费用”,但是“租赁负债”不变。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保持不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际取得专票注明税率确认)
销售费用-租赁费(红字,按照多出的“进项税额”确认)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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