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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分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汇总纳税的分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我司为小微企业,下设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纳税,请问分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有效期限,仅限于2022年度。
因此,在2023年度企业享受固定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跟企业是否满足“中小微企业”标准无关。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本来就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在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购买固定资产等于是整个法人主体购买,是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
另外,现有的有效规定中,并没有限制汇总纳税的分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依照“法无限制皆可为”原则,企业也是可以依法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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