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12366咨询问答和稽查案例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4-04-25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应该归集在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彭怀文说:
12366的解答,好像已经回答,但是好像又没有明确回答。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已经与厂房构成为一个整体,不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因此,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范围。
至于应归集的会计科目,不是人家税务局解答的范围,没有回答也是正常的。老彭解答: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应在发生时先归集在“在建工程”,竣工后结转到“固定资产”,然后分期折旧。
下面再附上一份有关房产税的税务稽查案例,以供大家更加充分的理解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稽查案例简介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阴市某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稽罚[2024]38号
处罚事由:
1、你单位玉门路XX号1-3#房产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存在以下问题:
(1)该处房产的申报计税依据为23838842.2元。其中扣减的围墙、道路、场地、地下管网等设施建造费用合计5279957.8元,未能提供其他原始资料或第三方证据证明该项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
(2)房产税计税依据没有包含土地价值合计为6088526元,申报依据存在错误;
(3)2021年4月投产使用新车间后未入账未足额缴纳房产税;
(4)经与出租合同信息、税务系统出租发票信息比对,该处房产2019-2021年期间申报的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存在少缴情况。
2、2019-2021年,金湾路XX号房产使用方式为自用,房屋价值为3365829.90 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3、2019-2021年,金湾路XX号土地10166.8平方米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
(1)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五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
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二,应追缴“房产税-从价计征”2019年106387.44元,2020年67572.55元,2021年109425.78元;追缴“房产税-从租计征”2019年129508.57元,2020年34704.33元。合计追缴房产税447598.67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7号),你单位土地等级为五等土地,单位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对上述违法事实三,应分别追缴2019年-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0500.40元,合计91501.20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处罚结果:
对追缴税款处50%的罚款,计269549.96 元((447598.67 +91501.20)*5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