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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暂估未收到发票未纳税调增,被认定为偷税!
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三罚〔2023〕2×9 号
处罚事由:经检查查明宁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7年11月经营期间有7笔暂估成本入账,合计金额23567038.57元,并全额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在2018年实际取得成本相关发票(凭证) 23100721.85元后未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且未冲减工程施工借方余额,暂估成本与实际取得成本发票(凭证)存在差异,导致你单位少计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6316.72元(证据一、三、四)。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16579.18元的50%的罚款,计58289.59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