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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不可抵扣的进项需转出

大连税务 彭怀文说
2024-08-28

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不可抵扣的进项需转出

来源:大连税务

某天,A公司的王老板与财务小张发生了以下对话:

王老板:小张啊,咱们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报税的时候别忘了抵扣进项税额。

小张:放心吧王总,已经咨询过税务人员。这个月进项税额已经全部抵扣了。

一、症状分析

A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8000万元,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0月所属期无加计抵减期末余额,2023年11月销售一台机器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元;购进用于生产的原材料,金额400万元(不含税),购进一些生活用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金额50万元(不含税)。

A公司的李会计进行11月纳税申报时,以进项税额58.5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2.9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6.57万元。

二、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由上可知,该企业在计算加计抵减额时,要将不可抵扣的进项做转出处理。在这个案例中发现,企业会计人员因对加计抵减的政策理解有误,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不可抵扣的进项也加计扣除,导致少缴税款的情况。

因此,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依据应为:

A公司销项税额=600×13%=78(万元);

A公司进项税额=(400+400×5%)×13%=54.6(万元);

A公司应纳税额=78-54.6=23.4(万元)。

最终结论:A公司进项税额54.6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3.4万元,需补缴6.83万元。

三、处方建议

该案例通过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税务处理情况,简单归纳总结了易发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其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较为复杂,纳税人应该明确,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受到行业、时间、公司规模等限制,可能存在混用的情况,一定要注意区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例:如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财税〔2023〕25号政策规定,就可以选择“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政策。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汇总:

1.生产性服务业: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先进制造业: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3.生活性服务业: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集成电路企业: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5.工业母机企业: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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