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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差旅费用被认定为偷税
决定书文号:甬税稽某罚〔2024〕XX号
案件名称:宁波某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2022年9月,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31105.00元,导致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1105.00元,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777.63元。2023年5月,你单位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14678.00元,因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未过,你单位已自行调整。
处罚依据:
(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其理由如下:实施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税前扣除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偷税的故意,明知费用与生产经营无关仍在税前进行列支且未作纳税调整;其行为已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二)处罚依据及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 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少缴企业所得税777.63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88.82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6-11
总局解答:我公司免费租赁的汽车,汽油和停车费及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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