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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存放在外被雨淋,取得赔偿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公司存放在供应商处的产品被雨淋,供应商也同意赔偿,请问对于公司来说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如果此处的“产品”,是指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那么,存放在供应商处被雨淋了,供应商也同意赔偿,实际上就是供应商同意降价销售了。如果采购方已经支付货款并已经全额收到了发票,供应商此时的“赔偿”(降价),可以按照“折扣”“折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按照红字发票对应的税额冲减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因为“非正常损失”造成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
但是,对于“非正常损失”是有范围限制,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同样,如果存放在供应商处的“产品”,是企业自产的产品,有偿寄存在供应商的仓库的,因为淋雨给于赔偿的,也应从“仓储服务费”中抵减,从而冲减“仓储服务费”的进项税额,也不是冲减产品的进项税额。即便是“无偿”寄存,只要没有发生“霉烂变质”的话,供应商因需要维系关系给于的赔偿,产品所有权方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