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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估价入账的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单独估价入账的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为什么一个作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另一个作为无形资产可以摊销?
解答:
这个问题,不能单纯的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出发,而需要了解我国的历史以及变迁。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也只有一种:划拨取得。因此,在当时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很多企业并没有作为一项资产来单独核算,因为企业当时也没有支出发生。
改革开放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在变化,当时很多国企账面上出现了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企业融资,于是在当时由国资委(包括地方各级国资委)对企业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进行了评估,然后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同时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作为固定资产,是历史的产物,当时还没有出台《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能用2006年才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去规范上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的业务。
改革开放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就需要以出让或转让的方式取得,企业是需要支付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因此,按照会计准则就需要作为“无形资产”等核算。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规定使用期限,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 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虽然,当时历史原因计入了“固定资产”,但是处理结果,前后逻辑思路还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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