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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3年189号

发布时间: 2023-04-0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3年189号

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JPFD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136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136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3〕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3〕136号

青岛***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JPFD78)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10月17日,2017年3月7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020年6月22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私营企业登记信息,存续时间短。经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经李沧区税务局到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户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2022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 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未发现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存在大宗交易无支付信息和交易资金资金闪进闪出的异常。

(三)你单位取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12月25日,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08630647--08630655,金额合计818303.49元,税额合计139111.61元,价税合计957415.10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存续时间短,存在大宗交易无支付信息的异常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于2022年12月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北京爱都九州商贸有限公司为该单位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综上所述,对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行为判定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6年12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282.91元,2017年1月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7828.70元,应补缴所属期2016年12月增值税31282.91元,2017年1月增值税107828.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89.80元,补缴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548.0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教育费附加938.49元,补缴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3234.8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6年12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25.66元,补缴2017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156.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按日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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