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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代付工资,承包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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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3〕 9 号
案件名称 宁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部分工程由甲方发包人代为支付劳务工工资,打入劳务工工资卡(证据一、三)。
你单位对这部分劳务工工资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统计2020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33.97元、2021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8755.05元,合计360989.02元(证据一、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六十九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AJK331U
法定代表人姓名 董***
处罚结果 处以上述违法事实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60989.02元的1倍罚款,计360989.0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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