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的近5千万招商奖励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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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
盐税三稽公告〔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4-03 10: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将对你单位的初步税务检查结果告知你单位。由于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请本公告列明单位据本公告附件查阅相关税务文书,并于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务文书。上述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北路69号。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送达人员 | 联系电话 |
1 | 盐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盐税三稽通〔2023〕9号 | 刘某、李某 | 0515-88***02 |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盐税三稽公告〔2023〕4号).rar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4月3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盐税三稽通〔2023〕9号
盐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W81G)
事由:税务检查结果告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告知检查结果。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税务检查已经结束,现将初步检查结果告知你单位。若你单位对所列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请于收到该通知书三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
联系人:刘某 联系电话:159***008
联系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北路69号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税务检查情况核对表》
税务检查情况核对表
被查单位名称 | 盐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实施检查部门 | 第三稽查局检查一股 | 检查人员 | 刘某 李某 |
检 查 结 果 及 依 据 | 盐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新丰居委会转入招商奖励款49157334.86元,符合企业所得税征税要素,该收入奖励款记录全面、完整,但无成本、费用支出数据内容可供计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的规定,确定该单位依取得收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4100365.86×计税所得率10%=410036.59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17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36.59×50%×税率20%=41003.66元 2018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奖励收入20455499×计税所得率10%×税率25%=511387.48元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15967788×计税所得率10%=1596778.8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19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25%+596778.8×50%)×20%=548389.4×20%=109677.88元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奖励收入8633682×计税所得率10%=863368.2元(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2020年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863368.2×25%×税率20%=43168.41元 2017-2020年合计应缴纳未缴纳企业所得税705237.43元 | ||
核对意见 | |||
附列资料清 单 |
被查对象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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