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编版:八下历史第12课《民族大团结》速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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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依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
2.地位: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3.概念: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 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域内,由当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
4.确立: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
5.最早的自治区: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是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
6.分布: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 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00多个民族自治县(旗),70%以上的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
7.意义: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共同繁荣发展
1.背景: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
2.表现:
(1)政治上:进行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2)经济上:采取许多优惠政策,派出大批人员,还通过技术、资金、物资等多种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
(3)文化上: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4)信仰与习惯:国家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
(5)西部大开发:20世纪末,中央决定进行西部大开发,覆盖5个民族自治区、27个民族自治州和 83个民族自治县,还有3个民族自治州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6)青藏铁路通车:2006年, 青藏铁路全线通车,大大加强了祖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联系,促进了青海、西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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