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手观音案代理律师揭秘:为什么说关晓彤跳了个“假”舞?
2月15日,关晓彤在《王牌对王牌》的综艺中,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一起表演了公众熟知的2005年春晚经典节目《千手观音》。华美的表演让人不时回想起邰丽华及残疾人舞团的励志故事和当年的辉煌时刻……
但不料节目播出一小时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随即在微博发声明@关晓彤与@浙江卫视称:“被李鬼忽悠了”还涉嫌侵权。
(关晓彤领舞版《千手观音》vs 邰丽华领舞版《千手观音》)
声明中称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拥有舞蹈《千手观音》的版权,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并表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其次,舞蹈《千手观音》的编导为张继钢导演,而非该节目字幕中标注的茅迪芳。
节目虽精彩看好,但侵权就是侵权。2月16日,“王牌对王牌”节目组发表了《关于舞蹈节目的情况说明》并致歉。
然而,随着关晓彤与节目组的侵权事件热度的增加,很多网友也挖出了为何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说“被李鬼忽悠”的背后事实,即《王牌对王牌》中《千手观音》的编导署名为茅迪芳,但其实她并非原创作者。这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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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往事
原来,还涉及到将近十多年前的一场纷争——张继钢与茅迪芳著作权纠纷的诉讼往事。【茅迪芳与张继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06)海民初字第26765号】
自2005年春晚《千手观音》被公众所熟知后,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海淀法院起诉,称张继钢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海淀法院最终认定《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海淀法院所认定的证据也清晰表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已于2005年为艺术团颁发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观音》的作品登记证。两个作品登记证书中作者均为“张继钢”,著作权人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周公正是当年该案件的代理律师。而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基本认可了周公当时作为代理人所提出的认定《千手观音》和《吉祥天女》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事实与标准。我们不妨回到案件本身,细说该案中的舞蹈作品的创作与抄袭的认定,以及解密作为代理人的周公说服法官的论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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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手观音》案难点:如何认定舞蹈创作与抄袭?
首先,周公经过对舞蹈艺术的研究,发现并总结出:舞蹈的本质首先在于节奏和韵律,其次在于动作和动作的连接。因此,当时要向法官说明两个舞蹈的不同,首先就需要深入浅出地跟法官讲明白舞蹈创作的这些理论。
其次,茅迪芳一方说抄袭,其证据是比对静止的动作,证明实质性相似。但舞蹈的本质不在于动作,而在于动作与动作的连接。因此,如果我们要证明不抄袭,就必须比对一定时间段里面连续动作不相类似,也就是必须比对舞句或者舞段的区别,而不是比对单纯的静止动作。
具体如下:
(一)舞蹈语言是什么?
首先,舞蹈作品的构成要素有两方面:一是表现内容,二是表达形式。表现内容包括题材、主题、人物、情节和环境;表达形式包括舞蹈结构、舞蹈语言、舞蹈形象以及舞蹈的辅助因素。表达形式,是判断舞蹈作品异同的重要标准。
如果与文字作品类比,舞蹈作品也有属于自己的语言:舞蹈由一系列的舞蹈动作构成舞句,再由若干个舞句组合成舞段。所以舞蹈不是一个单一的动作,更不是一个“静态的造型”。
舞蹈语言从结构层面来看,大致可分为:舞蹈单词(动作)、舞蹈语句(舞句)和舞蹈段落(舞段)三个部分。
舞蹈单词是指舞蹈的单个动作。
舞蹈语句是由一个以上的舞蹈单词组织在一起,表达出相对完整的涵义的舞蹈组合,是组成舞蹈语言的单一片断。
舞蹈段落是由若干个舞句组成的表现一个比较完整内容的片断,它或是表现一定的情节事件的发展,或是描绘人物在特定环境和情况下的内在精神世界,或是营造出艺术表现所需要的某种意境。
因此,舞蹈是由经过编排的舞蹈动作、音乐、灯光、道具、服装等一系列元素构成的整体,不仅仅是静态的独立动作。所以当然不能只依靠静态动作的对比判定两个舞蹈作品相似与否。
(二)舞蹈相似判断的标准:比动不比静
原告曾向法院提供了两段舞蹈的对比图,试图证明两者的静态舞蹈动作和造型相同之处多达20处。原告在本来持续的具有动态动律的舞蹈中截取出静止的图片进行对比,让人无法真实、完整、准确地判断舞蹈作品的异同,这对于不从事舞蹈艺术的人来说,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但根据舞蹈的特点和规律,对两个舞蹈的相似性进行比对应按照完整的舞蹈作品进行(包括对比主题、结构、音乐、人物形态、动作韵律、动态的动作连接等等),至少是按照舞蹈段落进行对比。要考察造型和动作是在怎样的动律当中完成的,要比较又是怎样在前后的逻辑中完成的,在逻辑中又是怎样的创作动机。
所以原告提供的这种对比方式本身就是错误的,从来没有听说用静止的动作造型作为衡量舞蹈异同的对比依据。这就像对比文章异同,用偏旁部首、字、词来进行对比一样。
我方推翻了对方的对比逻辑,从舞蹈的本质出发,从主题立意、舞蹈结构、音乐、人物形态、舞蹈画面、表演情绪、动作韵律、美术效果、服装饰物等九个方面,对比了两个舞蹈的不同之处。
法院最后的判决来看,实际上法院最后采纳了我方的这一观点,将侵权与否判断的标准定位在了“两个舞蹈连续性的可表达一定思想情感的完整动作的比较”:
“在本案中,茅迪芳选择了《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且:第一,不是完整的舞蹈结构和舞蹈画面的对比,而是选择画面的片断进行对比,如同选择两部小说中的字、词甚至笔画进行对比一样,据此并不能判断作品的思想表达相同或相近似。第二,改变两个舞蹈的动作节奏和顺序,甚至进行错位粘贴,进行动态比较,事实上改变了原舞蹈的内容。”
(三)公有领域的动作和造型需要排除
茅迪芳强调二十多处舞蹈动作和造型属于她的原创和独创,有悖于历史事实,因为公有领域的动作和造型既不是茅迪芳的,也不是张继钢的。
周公为证明茅迪芳所声称的独创内容其实是属于公有领域这一观点,则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图片、音像,同时收集出众多佛像专家的相关证言。以证明,这些造型都是有历史渊源的,有舞蹈动作规律的。
这就好比,无人可以将人类历史文化宝库中的遗产归为己有,而大家也是都可以借鉴的。例如,芭蕾舞只有七个手位和五个脚位,在所有的芭蕾舞剧中,就大量使用重复的动作。
基于此,周公对茅迪芳指控“抄袭”的二十几个图进行了剖析,证明《千》与《吉》即使按照动作造型的单图造像对比,也是完全不同的。
以 “千手千眼”的经典手姿为例:
这个手姿直接来源于长期以来宗教流传当中的观音造像的一个手印。在古代雕塑中,这个手姿比比皆是,如山西省平遥双林寺千手千眼观音、五台山金阁寺千手千眼观音等等。这个手姿是我国璀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这是无庸置疑的。从佛教造像上汲取创作元素,在中国当代舞蹈创作中早已有之。如果茅迪芳说是她第一个借用了古典或佛教的形象,这与历史事实完全不符。
法院最终也认同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顺风旗、商羊腿是我国传统舞蹈动作,大佛的形象亦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据此创作出的舞蹈静态动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同或相近似的情况,但这种公有领域的思想内容不应为个人所独占。”
本案应该是我国法院判断两个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第一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确立了判断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标准。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权案件大多是简单的直接复制,判断侵权与否一目了然;但两个独立舞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或抄袭,无论在法学界还是舞蹈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没有一个判断标准。
而回到事件本身,周公则想说《千手观音》无疑是好作品、好节目,让更多人有机会欣赏到这样的节目,出发点是好的。但使用作品也必须要尊重原创者《千手观音》的著作权人及编导的合法权利。这既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对《千手观音》这样的经典作品最好的致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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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