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不能叫”邓紫棋“了吗?揭秘明星艺名谁做主
近日,邓紫棋宣布和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随后就被网友指出她未来恐怕不能再使用“邓紫棋”这个艺名了,原因在于该“邓紫棋”的艺名,已被蜂鸟音乐申请注册为“邓紫棋”商标了。
比这更为糟心的是,据说大量邓紫棋成名曲《泡沫》、《光年之外》等歌曲版权也属于原经纪公司。那么解约后,意味着邓紫棋将“从头再来”,这一切是真的吗,简直不敢相信?
周公却有话说:“不一定!”
本期,我们就要从艺名与音乐版权说起,探讨邓紫棋解约之后,“邓紫棋”艺名和成名曲的音乐版权归属问题。
在周公开始分析“艺名”与“版权”的问题前,不得不先要点出又爆出这样新闻的背后,还是离不开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博弈关系与利益冲突的本质。如今,很多“有经验”的经纪公司,为了避免自己的艺人与公司“一拍两散”,往往在艺人未火之前,就将艺名注册商标,或在与艺人签经纪约的最初版本中,约定音乐版权的归属。
这样下来,艺人在以后与经纪公司的博弈中,不久便发现了自己处于弱势的位置:艺名已经被注册,而自己赖以成名的歌曲早已经成为了公司的版权,如日后需要公开表演还需从原公司处获得授权。那么,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做法有道理吗?
随着邓紫棋解约事件的发酵,很多熟知邓紫棋的人才发现,原来邓紫棋的本名叫邓诗颖。虽然也同样好听,但远不及"邓紫棋"大名鼎鼎。而如今我们一提到邓紫棋,无一例外地就可以想到那个有颜值有实力的歌手邓紫棋。
可见“艺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其也承载着巨大的形象价值、精神感召力、及市场号召力。例如:当“邓紫棋”一旦用于商业活动时,就马上会吸引到大量粉丝与社会公众的关注,从而直接转换为经济利益。
那么,如何确认“艺名”的权利归属呢?一旦被注册,难道“邓紫棋”的艺名就归公司所有了吗?
这就要从“艺名”的法律属性说起,“艺名”作为名字往往与艺人个人不可分,其首先具有人格属性。其次,由于艺名的使用具有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因此,也具有财产属性。
1. 艺名的财产属性
从财产属性出发,艺名是可以经过注册,并视为商标进行保护的。这与一般的商品因其形成的品牌价值而受到保护背后的原理一致,都是消费者用于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好的商品或服务,基于其稳定的质量与独特的性质,往往可以形成公众对某一品牌的信赖,即由于商品或服务源自于某一特定商家,因而得出该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差不了的认识。
而艺名也一样,由于艺人的个人努力,不断通过实力(包括演技、唱歌、舞蹈等特质)或影视作品等,为其打造出属于自己的品牌,并凝聚于“艺名”之中,可以用于对外宣传。因此,艺名也如商品一样,逐渐在市场中起到区分其他来源的作用。例如,影视行业就有”某某明星本身就是票房的保障“的说法。
也正是艺名具有区分来源、代表品牌的属性,艺名即使没有经过公司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其经济价值的保护做了说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也会保护艺名的价值。
【扩展阅读可参考——钮春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卞苡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艺名的人格属性
但比财产属性更为核心的是,艺名具有人格的专有属性,即艺名一般与所指向的艺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也是很多粉丝在纷纷知道”邓紫棋“艺名可能会用不了时表示,“我们爱的是邓紫棋的人,不是名”。“改了名字,我们依旧爱的是你。”
可见,这样的对应关系,除了艺人自己,蜂鸟音乐公司是无法切断这种人格上的内在联系的。虽然,在商业运营中,很多艺名的选取与包装,甚至到艺人的”人设“都是公司幕后运营的结果,但即使是这样,也还是无法改变艺名的人格属性。
与超市里的商品不同,商品没有标签就不再有品牌的内核作为商品的质量认证,但艺人不同,其独特的魅力与个人的不断成长修炼都离不开个人的努力,仅仅是艺名的孤立存在以及对外包装是无法涵盖艺名的全部内核与价值的。
因此,如果准许蜂鸟公司独占”邓紫棋“的艺名。那么就将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已经与邓紫棋解除经纪关系的蜂鸟音乐,现在仅仅因有了”邓紫棋“商标权,便可以继续用”邓紫棋“做宣传。此时如果,蜂鸟音乐又找了一个其他歌手,并赋予艺名”邓紫棋“并对外宣传。那么,这样的行为,岂不是在欺骗观众?而这才是真正地让消费者产生了混淆。
在邓紫棋的事件中,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蜂鸟音乐公司拥有“邓紫棋”商标专用权,而不能排除邓紫棋本人为体现其人格方面的使用。
其实在其宣布解约后的演唱会里,我们看到邓紫棋也并没有更换艺名,还是使用“邓紫棋”。
邓紫棋自己使用”邓紫棋“艺名放在海报上这一方式,仅在于向粉丝以及公众展示一种客观的事实,即本人是邓紫棋,是表现其人格的一般使用方式,目的是表明其身份关系。周公认为,上述的适用方式并不必然构成对原经纪公司商标权的必然侵犯。
针对粉丝第二个比较关注的问题,即邓紫棋的成名曲的版权归属问题,周公要先从音乐作品的构成说起。
音乐作品根据其制作方式与构成,主要涉及到四个权利,即“词、曲、演、录”(作词、作曲、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而邓紫棋作为一个才华与美貌于一身的全能型歌手,据公开信息的粗略统计70%都是自己作词作曲完成的。因此,无疑邓紫棋自己就是词曲作者。例如,那首家喻户晓的《泡沫》以及2017年香港作词作曲家协会各类大奖的《光年之外》都是邓紫棋独立作词作曲完成的。
而蜂鸟音乐作为邓紫棋唱片的发行公司,无疑就是音乐作品中的录音制作者,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一般来说,唱片公司都会与艺人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让艺人演唱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艺人以让渡表演者权为代价。从唱片行业的现状来看,歌手表演者权一般也都由其唱片公司掌控。
这也是为什么网友说,版权没有了,邓紫棋需要”从头再来”的原因了。
但这个表演者权仅限于目前唱片公司所录制的母带版本。如果邓紫棋和蜂鸟解约后,重新编曲、另行演唱并录制一个新版本的《光年之外》,那演唱新版本也不会触及老版本的表演者权。
基于音乐版权和现实的复杂性而言,还存在一种可能性:大多时候经纪公司会把自己艺人的词曲版权买断,艺人只享有署名权。如果真是如此,即便邓紫棋是词曲作者,确实就没法再演唱这首歌了。而邓紫棋的词曲权是否让渡给蜂鸟音乐公司,尚未从公开资料获得与确认,目前还难下结论。
事情分析至此,已经再明白不过了。艺名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经纪公司即使是注册了商标“邓紫棋”也并不意味着就能收回这个艺名。可谓,没有天生的“艺名”,只有不断努力的“艺人”。因此,即使在第三方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果艺人仅仅是基于人身属性,而表明身份的情形下使用艺名,那么,经纪公司的商标权并不应阻碍艺人使用艺名表明身份这一情形而继续使用艺名。
而关于音乐版权这一问题,如果公司买断了词曲版权,则对邓紫棋不利,邓只能陷入网友所说“不能唱、干着急”的尴尬境地。邓必须从公司获得词曲版权许可,才可以演唱。
最后,劝各位读者有空翻翻周公旧作《星路律程:行走娱乐圈的法律之道》。古人云“书到用时方恨少”,包括艺名之类的圈中众多法事怎么破解,周公在该书中早已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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