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依法打假应予支持;不生产不流通伪劣产品,职业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
以上来源:济南中院行政庭,内容有删节,说明:此判决获山东省法院第九届典型性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孙继发、魏吉锋、张极峰 )
青岛中院在(2017)鲁02民终10484号上诉人利群集团青岛利群商厦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秀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指出:
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青岛市中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指出:“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办公厅在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提到,“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可见,“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最高法院是支持十倍赔偿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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