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中央审议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等改革文件,对法官惩戒制度作了规定。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惩戒制度上升为法律。1.关于明确人民法院对法官违法审判及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调查职权的问题。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法官惩戒工作的基础。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务员法和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法官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调查核实的职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规定,法院负责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也明确规定,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由人民法院调查。在实践中,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法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即对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可能存在几个部门管辖冲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法官惩戒相关规定时,拟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监察机构调查的案件,监察机构给予政务处分的,法院不再对当事法官进行惩戒;法院调查并经惩戒委员会审议,认为法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由法院在主体责任范围内作出惩戒决定;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人民法院建议由人民法院对当事法官作出纪律处分的,应当适用惩戒的相关规定;违反审判职责之外的违法违纪行为,不适用惩戒制度的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在法官惩戒制度正式实施后,将加强与纪检监察机构配合协调,做好沟通衔接,切实把法官惩戒制度落到实处。
修订后的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审判职责行为。法官法上述规定,已明确了法官惩戒事由,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官法的规定,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界定,为法官惩戒工作提供指引。修订后的法官法,吸收了法官惩戒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成熟的制度,明确了法官惩戒的主体、对象、方式和程序等。法官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是法官惩戒的主体,违反审判职责的法官是惩戒对象,法官惩戒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审议惩戒事项并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此外,法官法还规定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当事法官享有的权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正在积极筹备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由督察局承担法官惩戒工作的日常工作。正在制定法官惩戒的程序规定,草拟《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委员会章程》及《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工作办公室规则》,督促各省市自治区全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并在高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指导部分法院积极稳妥的开展法官惩戒工作的试点和探索,争取在2020年全面实施法官惩戒制度。
修订后的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明确,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上述规定,对法官惩戒措施中的处分与政务处分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制定政务处分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法官惩戒措施与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还可以在制定政务处分法过程中进一步研究明确。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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