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飞诉邹思聪案,我的应诉声明
1 我已经收到起诉材料,准备应诉
2018年11月5日,我父母收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发来的“邓飞诉邹思聪”立案通知书,父母随后寄给了身在香港的我。我正式成为邓飞#Metoo事件“名誉侵权案”的被诉者,也是目前发布指邓飞性侵未遂文章三人中的唯一被诉者。
此前一直在忙碌论文和考试的事情,所以推迟一周,才有时间和精力来发布我的应诉声明。
(杭州互联网法院传票)
(民事起诉状)
在2018年8月1日代朋友女生C发布《邓飞,没有女生是你的“免费午餐”》指邓飞性侵犯女生未遂一文之前,我已意识到法律风险,但思考之后,出于义愤、对C的友谊与信任、在#Metoo中我作为男性的思考、反省和学习,更深入地理解到女性处境与法律保护的缺失,我仍然决定发布此文。
此文发布后,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除了面临的法律风险外,则是撕裂的舆论和批评质疑。考虑到,邓飞与我都曾是媒体人,有许多共同认识的人,这样的撕裂与指责就更近在身边。
除了直接攻击以外,还有诸多其他质疑与“劝告”:
“你怎么卷进这件事去了?”、“你陷得太深了,别人都退了”、“这件事你应该淡出”、“你是不是被人利用了,还是想想如何自保吧”——诸如此类的质疑劝阻,有的来自我信任和尊敬的师友,有的来自并不认识的人。
但即便如此,到被正式起诉时,我也从未有过我“杀死了谁”、“我删除了XX”,或是“事情重来一次,宁愿什么都没发”的想法,我自问没被任何人利用,没觉得自己陷得太深,我只是做了我认为对的事情。
文章发布一段时间后,我咨询了徐凯律师。徐凯律师同时也是“朱军诉麦烧、弦子案”中麦烧同学的代理人。在听取我与女生C的陈述后,他观察了一个多月,同时确认了我和女生C的可信度和决心,才决定做我的代理人。目前,我已经正式委托徐凯成为邹思聪的代理律师。
这篇应诉声明,我会大致简述我在发布文章后,到正式成为“邓飞诉邹思聪案”被告人之前的一些事情,以及我的个人看法。
2 曾威胁刑事自诉,最终又变民事自诉
2018年9月11日开始,由网名“旺喜”的人开始为邓飞在其朋友圈“造势”,“真相一点点浮出来了”,我也发文《邓飞朋友开始制造舆论,我做一个防守反击》进行逐条回应。
(旺喜)
第二天,在好些我身处的微信群,一些人开始发布和转述这样一则信息:
“如果哪位能够联系上邓飞事件的XX、邹思聪两位,麻烦带话,如果能联系上,可以考虑接受像教官(注:黄章晋)那样的方式,来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联系上,只能启动刑事诉讼。”
(威胁刑事诉讼)
同一天(9月12日),和我同时发布了女生C自诉文章的黄章晋,又发文《我杀死了邓飞》,形成左右互搏之势。他发这篇文字的原因我不知道,也从未询问,只是针对这篇文章引发的网友疑问,我以《简评<我杀死了邓飞>》进行了简单回应。
时间再往前移。在八月底,有人来香港通过朋友转话,提到邓飞会刑事自诉我,“判成了关个三五年吧。”同时也建议我私下和解,以免牢狱之灾。我迅速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这是常见的威胁手段,意图吓退对方。
因此,早在八月底,我已经做好了打官司的准备。诉诸法律是邓飞的合法权利,诉诸公众舆论也是邓飞的言论自由——事实上,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都在等待邓飞发表公开解释,想听一听他口中的“真相”是什么。
但是,从9月12日的威胁刑事诉讼开始,事件被不断地“搅浑”,先是黄发表《我杀死了邓飞》,进而删除了自己发表的女生C自诉,接着是网名“旺喜”、“冒安林”的网友开始撰文攻击同样发表了女生C自诉的“鲸书”。
并且,在泛媒体公益范围内,另一个或几个版本的故事开始从不同渠道传出来,一会儿的版本是,邓飞凤凰周刊前同事想黑他,一会儿又是女生C的文章是凤凰周刊前同事炮制……
针对这些,女生C发表声明《女生C对近期「信息污染」的公开声明》,表明了自己自诉每一个字的真实性负责,从未有人“炮制”。我认为我的态度此前已经充分表明,而女生C的这一声明更已经足矣,没有过多参与网络上的浑水战。我并非被侵犯的当事人,更多的是支持者,不应该把自己变成主角。
之后邓飞又告诉我的律师说,只要我删除文章和道歉,便不起诉我。律师在征求我本人意愿后,回绝了邓飞的要求。
不得不说,邓飞“各个击破”的策略是有效的,无论是对于中国社会舆论环境的理解与操作,还是在媒体界的关系人脉,我都完全不及其万一,当然,按我的性格,也完全不喜欢经营这些。
因此,律师郑重地提醒过我,如果说“朱军诉弦子麦烧案”是一场平行世界之间的“血战到底”,那么“邓飞诉邹思聪案”,就将是一场互入敌阵的“苦战缠斗”,舆论必然非常撕裂。
3 “如果真的希望和解,他应该给女生道歉”
在我通过律师明确表达态度,并且发布了《女生C对近期「信息污染」的公开声明》、《我的声明》后,邓飞仍然没有停止动作。
10月中旬,邓飞通过我信任交好的中间人表示,希望我能回内地某城市亲自见他,做“内心确认”,做庭外和解,中间人表示,“你陷得太深了”,“最好淡出”。
我的回复如下(语音回复转文字,有一些错字、口语与断句错误):
“XX,谢谢你邀请我回XX,但最近确实回不来,然后我想说的就是,如果你要转达的话,你就说一下,第一,正是因为我和邓飞没有私怨,所以我觉得法律解决是一个符合双方意见的方式。第二,‘内心确认’我已经拥有,我相信我的朋友,然后最近也搜集了其他的证人证据,我在此前已经完成了内心的确认。第三,如果邓飞他希望和解,真的希望和解,那我觉得他应该给女生道歉,以我们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跟女生道歉。那我可以删除文章,然后也会说明为何会删除文章。”
(聊天记录)
“第四,我不会和邓飞单独见面,不管在哪儿,在XX,在任何地方。因为我们现在双方都有自己的律师,我的律师和他的律师,他们也知道对方是谁,所以我觉得,可以让律师和律师去谈。然后,如果说邓飞不想接受我刚刚说的和解条件,那么虽然会很辛苦,结果也不确定,那我觉得起诉了,打官司就好了。谢谢XX转达。以后我们在XX有空的话单独再聚,谢谢XX。”
(聊天记录)
……
……(又聊了一阵邓飞的优点后)
“我明白,所以如果有双方可以接受的方式,我觉得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去谈,因为我不太会处这种江湖事情,所以一开始就是考虑法律途径,找证人证据等等。他一开始在各种群的威胁逼迫,这是我决不能接受的,越是这样,我越坚定的希望走法律途径,虽然我确实不是也不该是这件事的主角。我认为,他如果能以双方都可接受的方式,跟女生道个歉,对他自己的事业也是好的。邓飞的为人我不了解,但他的事业肯定是有价值的。”
(聊天记录)
我困惑不解,邓飞方面,一会儿借微信群、朋友圈威胁刑事自诉,一会儿对律师说民事刑事一块儿起诉,一会儿又要庭外和解,却没有公开发表过一次堂堂正正的声明。我并非不赞同庭外和解,也对他提出了最合情合理、甚至温和的要求。
这之后,他当然没有跟女生道歉。
4 从未公开回应,律师团队来当“客观独立第三方”
正如我所陈述的,邓飞在此事从开始到现在,都没有站出来,公开讲述自己版本的“清白”,无论是微博、微信公众号,还是朋友圈与微信群,一直都是其他人在出面,再把焦点转移到其他人和事情身上。
如果这还可以理解成,他最终想交给法律审判来裁决的话(即便他又是威胁又是私下和解),那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已经对此事立案后,邓飞的律师团队仍然在伪装成“客观独立第三方”,就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一周前,我的父母已经收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立案通知书,还在寄给我的途中时,我才发现署名“刘辉”的“刘辉刑辩团队”公众号发布了《刘辉律师:米兔必须回归法律轨道,才能走得长远》一文。
他先是在文章开头理解同情“米兔”(#Metoo),接着又以捍卫法律的名义,“客观中立”地批评邹某某先生(我本人),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即便在第一时间报警也不能立案、司法不公、立法不完善的诸多制度性对女性不利的情况下,女性甚至都不能诉诸“言论”的私力救济,否则就是反对“法治”,而“法治是最大的公约数”。
在朋友圈回应别人时,为了显示自己的客观独立第三方,他声称“案件不是我代理,我只是表达我的观点!我的观点和我的头衔无关!”然而,事实上,邓飞曾在朋友圈公开表示,“感谢刘辉兄长团队免费提供所有法律服务”;在立案起诉后,他也亲口说过,深圳的刘辉是他的律师。
(邓飞朋友圈:“感谢刘辉兄长团队免费提供所有法律服务”)
(刘辉回应留言:案件不是我代理,我只是表达我的观点!我的观点和我的头衔无关!)
公开可查资料也显示,虽然刘辉目前并非直接代理此案,直接出面代理邓飞诉邹思聪案的段若愚律师,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而刘辉则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
(原告代理人段若愚律师,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刘辉则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
我认为,诉诸法律是邓飞的合法权利,做他的代理人不是丢人的事情,而代表当事人表达符合当事人利益的观点,也是律师当仁不让的责任,没必要遮遮掩掩,假装中立,显得没有自信。
当然,对于刘辉先生“捍卫”法治观点的详细评议,我会在之后陆续发出,也希望媒体界、法律界和学术界都能借此机会,发出自己的专业评议,如果能推动共同的底线与法治的进步,那是很好的事情——
但我首先必须要指出的是,刘辉律师不是“客观独立第三方”,他代表的是他当事人的利益。在我看来,一直致力于批评#Metoo的鄢烈山老师,才是真正的客观独立第三方。
其次,我从未否定法治。我和刘辉律师、鄢烈山老师等人一样,都赞同“法治”(Rule of law)。在我们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有时候还会看到,他们发的其他热点事件与历史事件的文章与观点,都是我赞同的。只是我不明白,当我一次次说了,“我明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法律解决是符合双方意见的方式”后,我为何还是不赞同“法治”的人?
5 赞同法治不是“认命”
赞同法治社会,不等同于现有法律足够完善,这是常识问题。
而法律不够完善,社会权力结构整体性地对女性不公时,我们该如何做?当女性大量遭遇性骚扰性侵犯时,女性该如何寻求公正?
在中国现实中,目前没有专门的《反性骚扰法》,即便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并未对性骚扰具体构成要件进行规定,更没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明确限定和分类,这使受害者在行使权利、追究责任时难以对性骚扰进行证成,更可能因为这种不确定性,使受害者捍卫权利时,逆转成高难度的证明义务。
性骚扰“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这早已是被公众广泛知晓的现实。在追责制度和救济途径上,缺少有效追究性骚扰行为人责任的制度。受害者没有专门的反性骚扰法追责,性骚扰本身又有“隐秘性”和“突发性”,经常难以及时固定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侵害人极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而刘辉律师一文,所谓坚持“法治是最大公约数”的论调,几乎就是对遭遇这种情况的受害者说,“认命吧,现有法律就是这样”。
当现有法律,不能保护到被性骚扰性侵害的女性时,受害者不得已诉诸言论来寻求公正,冒着被二次伤害、被“荡妇羞辱”的风险,还被认为是“人治”,搞“文革”,这实在是荒谬的结论,是对“法治”与“文革”的双重无知。
因此,当现有女性保护立法有其明显缺失,第一时间报警经常不被立案之时,女性通过网络舆论讲述遭遇、修复创伤、自我反思、消除耻感、诉诸舆论,留给公众评论与判断,这是在法律不能及的不公之处寻求公正,更是希望在被侵犯事件曝光后,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法律能够实现进步与完善。当然,在现实中,她们更可能面对的,就是二次伤害与多次伤害。
而关于所谓“大字报”、“大鸣大放”的批评,这更像是经历了“文革”集体创伤后的膝跳反射,却忘记了真正带来人民巨大创伤的,从来不是言论本身:
在网络上,女性个体希望寻求公正的自述,即便在#Metoo中形成了巨大的互相鼓舞的合力,也没有体制性权力在其后支撑。
指控者与被指控者在平等的言论空间中,甚至是相互转换的,他们共同拥有指控与回应的言论自由,如有诬告,反驳就是——这当然不是“文革”,更不是被污名化已久的“大鸣大放”、“大字报”。
事实上,如果所谓的“文革”,是真正意义上“大鸣大放”的自由辩论,那根本就是好事,而非历史灾难。
6 我会应诉到底,欢迎媒体界报道与学术界评议
我并非女性权利、女性发展、女性保护立法的专业研究者,更多的是自我反思者和学习者,是言论自由的支持者。因此不再多讲宏观道理,女生C的文章,就已足够表明我的态度。
细读过她的文章的人都知道,这篇文章没有激烈控诉,没有猎奇八卦,没有仇恨言论,而是在开篇就明言:
“但愿由此被送上全民审判台的,是这些事件背后共同的性别权力结构与体制化、社会性的暴力,而非一两个名字,某家媒体,一串名单,某些圈子,或者某一小群人的罪行;更不是受害的群体。”
“我无意‘迫使’共同认识的朋友们站队表态,惟愿各种思辨讨论都能就事论事、聚焦核心问题。”
这正是我的看法。
我在人生早期,和大多数中国男性(当然也包括相当多的女性)一样,深受“直男癌”、“有害的男性气概”的父权环境影响,表面上,觉得平等、自由、公正等价值重要,但在认知结构中,又完全缺失了“性别教育”、“权力结构”的维度,不知道女性权利所要求的,无非就是可以真正实现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而就我观察到的结果是,即便是我很钦佩的中国知识分子,可能都缺乏足够的省思。
最后,既然邓飞已经起诉,如果有严肃媒体关注,我愿意接受采访,也希望媒体朋友能够采访到邓飞。我期待有文化研究、法律研究等学术界师友,发表自己的专业看法和研究成果,如果因此能推动社会观念与法治的进步,那是很好的事情。
可以预料到,这是一场苦战。需要声明的是,我不是受害者,只是被动成为案件的一方“主角”,无论结果如何,我会应诉到底。
邹思聪
201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