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都是登记前置吗?
依据《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6年10月版)(以下称前置目录),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是银监会前置审批事项,登记时应要求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但银行等机构来办理变更登记时,有的拿不出批准文件,银监部门也不予出具,给登记部门和企业造成了一定困扰。
小助手对比较普遍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做了简单学习,其他事项在此不做讨论。
一、发现的问题
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如按《前置目录》登记,任何变更均需银监会批准文件。
但实际工作中,银监部门仅对名称变更出具文件,其他变更事项不出具,这样是否合法,登记机关能否受理呢?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小助手研究研究了银监部门的许可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
其中,机构升格指的是某银行某营业所名称变更为某支行等情况,实际也是变更名称。《办法》对“等”字未作解释。因此,银监分局仅对名称变更出具批准文件。
《办法》是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调整权限不足。因此,小助手又查找了上位依据。
三、经营场所、负责人变更事项不需前置审批
1、经营场所变更无需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8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一、鉴于国务院已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我局原制定的预核制度不再执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之前……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因此、经营场所变更无需出具批准文件,仅换发许可证。
2、负责人变更无需批准文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不得履职。
按照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的药师资格理解,登记机关审查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件,不审查其执业药师资格证。同理,金融企业的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也不审查,无需要求批准文件。
3、分公司经营期限登记均为长期,一般不存在变更项。
四、经营范围、名称变更需要前置许可的依据
1、经营范围变更前置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因此,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批准文件。实际工作中,银行很少变更经营范围。如增加证券类业务时,也是由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监管,还有保险兼业代理等,此处不做扩展。
2、名称变更前置
依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是登记前置事项,无疑义。
这五个变更事项是否前置应分别确定,工商总局前置目录中表述比较笼统,可能会造成一些模糊认识,给工作带来了一些困扰。这里做一点学习研究,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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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本文仅供学习研究之用,不代表登记机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