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供给侧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供给侧改革
我国自2015年10月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确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培育发展新产业新动能。3月2日,国务院又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近日科技部召开发布会,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等专家对规定进行了讲解。
源头供给促技术转移
“科技成果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水源头,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依托。”张杰军介绍,“规定的出台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张杰军解释说,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根本途径,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尽如人意,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例如:在实践中,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包括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对科研人员的奖励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实力不强,人才缺乏;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8月29日的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国务院在2016年3月2日印发了实施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法律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此外,规定增加义务性条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的部分,应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是创新的主体。”张杰军认为,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中国的政策比发达国家的力度更大。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明确: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张杰军解释,“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上不封顶。这意味着,主要贡献人员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25%作为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而言,净收入的25%作为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是约束性规定。
张杰军说,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需要美国总统批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下海”创业后面临一个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回原单位还有自己的位置吗?
陈宝明解释道:“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陈宝明说,该条款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单位的歧视性待遇,为其创业免除后顾之忧。
针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问题时,陈宝明说,规定中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宝明认为,该规定其实是为负责人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不必为新的变化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规定提出,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来说,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规定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陈宝明解释,规定强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
“同样作为约束性要求,规定明确:科技成果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且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张杰军说。
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规定做了细化,明确了报送时间、主要内容等。
陈宝明举例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时,一旦入股就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也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
对于科学界反应比较多的“尚未转化就要交重税”的问题,张杰军表示,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研究制定符合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来源:人民政协报,2016年03月23日
创新驱动是事关我国长远发展的核心战略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战略目标和路径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既是设计图,也是总施工图。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次伟大的实践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只是对一般经济发展规律的反映,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发展动力转换、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一次伟大实践。按照迈克尔·波特的经济发展阶段理论,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划分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几个阶段,伴随着人均GDP的增长和发展条件的改变,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变是个必然过程。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是经过漫长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自然演化而逐步迈入了高收入国家,实现了创新驱动发展。但是我国作为后发国家,所面临的发展条件不同,各方面竞争形势已不允许我国经过这样的自然演进过程。尤其是发展到中等收入阶段后,面临发展动力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的“阿喀琉斯之踵”,尽快实现发展方式向创新驱动的转换,是我国摆脱“中等收入陷阱”危险、迈入高收入国家的唯一选择。
在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推动下,国家实现跨越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日益缩短,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间窗口稍纵即逝,必须牢牢把握住创新驱动发展的大方向,把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尽快实现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转换。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一场伟大的历史实践,是带领我国实现发展目标、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路径,是把科技创新与国家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真正地依靠科技创新走出富国强国梦想的总体战略,也是在深刻把握世界发展形势基础上做出的战略选择,因此必然会取得成功。
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次重大的思想变革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在总结人类发展历史以及大国崛起和发展经验基础上得出的深刻认识,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理念和思想的一次重大变革。中华民族是富有创新精神的民族,创新精神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禀赋,中华民族创造了高度发达的文明,为世界贡献了无数科技创新成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对传统因循守旧发展意识的革新,要求全社会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发展思想的这一重大转变,牢固树立创新思想,形成强烈的创新意识,勇于开拓进取,也要求把蕴含在中华民族血液中的创新精神进一步激发出来,迸发出新的更大的能量,探索出一条依靠创新跨越发展的道路。
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变的战略路径
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从战略任务和保障上来看,主要是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牢牢把握住科技创新的核心和引领作用。科技创新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引领,可以说,《纲要》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紧紧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的指示,提出的“三步走”战略目标充分体现了科技创新的核心和引领作用,包括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总体上扭转科技创新以跟踪为主的局面;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通过这些步骤的实施,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在坚强的科技创新基础之上。
二是改革与发展相结合。创新驱动要求围绕发挥科技创新的核心作用开展全面创新,因此,《纲要》提出切实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环境,加快形成我国发展新动源。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推进改革的深化,就是要打造有利于创新驱动的制度环境,形成创新导向的评价制度,构建区域协同、军民协同和产学研协同的创新体系,破除制约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要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积极性,培育壮大创新主体,从“小众”向“大众”转变,最终实现人人创新、处处创新。
三是战略牵引和市场基础相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依靠激发市场的创新原动力,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基础。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制度束缚,形成激励创新、奖励创新的市场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更需要充分发挥战略的牵引作用,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和集约利用,强化对社会创新资源的引导,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突破和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关键以及前沿技术供给,创造发展的新优势;同时加强基础研究,加强创新的基础能力建设和条件保障,强化创新的源头供给。
四是国内与国际相结合。创新要素流动日益全球化,能否在未来的发展竞争中胜出,取决于能否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而全球创新资源更易于向创新生态好的地区集聚和流动,创新生态成为国际比较竞争优势的新来源。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打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要充分吸引、集聚和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吸收和利用世界最新科技成果、高端人才,为我国向创新驱动转变提供更强大的支撑。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引导全社会走创新驱动的道路,形成以创新获利润、以创新求空间,最终达到以创新抓发展,以创新谋未来。
(陈宝明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2016年05月30日
“战略与政策论坛”聚焦创新发展战略与政策,推送分享“战略与政策”相关研究成果和动态信息,交流探讨国家创新战略与政策研究!
您可以点击右上角,分享给朋友,也可以添加公众号“StrategyPolicyForum”关注,或长按、扫描识别上方二维码加以关注。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欢迎赐稿:Email:strategy_policy@163.com!